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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头协议--房屋买卖中的“定时炸弹”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4 18:50:04

  买房置业,对于很多人来说都是人生中的一件大事。

  但有的人在房屋买卖过程中,或者因为碍于亲戚、朋友关系,或者因为法律意识淡薄,和对方只是达成口头购房协议,就匆匆交付房款。由此,为十几二十年后的纠纷,埋下了一颗“定时炸弹”。

  案例一

  20年未办房屋过户

  拆迁引发姐弟纠纷

  说起自己居住了近20年的二手房,市民小林就郁闷,为了这房子,早已离婚的姐姐和姐夫,联手把自己告上了法庭。

  事情要从1994年说起。那年,大林从单位购买了一套房改房,并先后取得了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这年底,大林把房子给了弟弟小林住,小林一家在这房子里一住就是19年。2013年7月,因为城市建设,这套房屋拆迁了,烦恼也随之而来,早已离婚了的大林和前夫老张,一起上门找到小林,要求小林把房子归还给他俩。

  面对“齐心协力”的姐姐和前姐夫,小林哭笑不得又恼怒不已,他拿出从1998年至2004年,有着大林和前姐夫签名的合计1.38万元的收条,和这套房改房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原件,争辩说,你们不是早就把房子转让给我了吗?只是一直没有协助我去办理过户手续。但大林和前夫都说,1.38 万元是小林交给他们的房租,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原件,只是寄放在小林那儿,他俩在2006年离婚时,对这套属于夫妻二人共同财产的房改房,离婚协议中没有做出分割,现在房子必须归还给他们。

  姐弟俩的亲情一触即断,两家人争吵不休,小林无奈把姐姐和前姐夫告上了法庭,要求确认双方的口头房屋买卖协议有效。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房地产转让,应当签订书面转让合同,合同中应当载明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方式。”小林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驳回了小林的诉讼请求。

  小林不服一审判决,向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二审争议焦点是:双方存在的是房屋买卖关系,还是房屋租赁关系?

  小林认为,他和姐姐之间存在房屋买卖关系,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他在这房屋里居住了19年,在支付1.38万元以外,还支付了办理土地证费用 2000多元、水表电表改造费1000多元,而且他们的母亲还帮助自己支付了8000元给姐姐,合计支出2.49万元。大林以1.6万元买来房改房,以 2.49万元转让,符合市场行情。付清房款后,大林把《房改房购房方案》、《房屋买卖契约》、《房屋所有权证》等原件交付给自己,印证了房屋买卖的事实,自己是因为太相信亲情,20年了都没有想到去办理过户手续。

  大林和前夫老张辩称,因为以前姐弟关系融洽,大林又一直在外地工作,房子给小林居住,为了方便办理房屋的相关手续就把材料原件放在小林那儿,他们没有和小林签订房屋买卖书面合同。

  事情又陷入了僵局。这时,小林和大林的亲哥哥林某站了出来,他向法庭作证说,当初,这套房改房是由自己的母亲先出资8000元,从大林那儿买来给小林做婚房,当时约定好剩余购房款由小林分期付给大林,所以小林付的1.38万元是购房款。

  法庭上,小林提出,这套房改房拆迁后,补偿了49万元,他愿意拿出20万元给大林,希望能维系姐弟之间的亲情。

  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林某和本案没有直接利害关系,他作为二人的亲生长兄,证言可以采信。从整体事实来看,小林主张和大林之间存在房屋买卖关系,1.38万元是购房款,有事实依据,理由成立。大林主张1.38万元是租金,但双方没有书面租赁合同或是口头约定房屋租金,没有证据证实收取的是房屋租金,而且在从2004年收取完1.38万元的最后一笔款项后,近10年里,大林都没有要求再收取“租金”,不符合常理,所以她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法院不予采纳。

  法院审理认为,小林支付购房款,持有房屋的相关证件,并长期使用、管理房屋直到拆迁,大林实际履行了交付房屋,移交相关证件等卖房义务,法院确认双方存在房屋买卖关系,双方约定的口头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对于大林提出的没有和小林签订房屋买卖书面合同,房屋买卖关系不成立的主张,法院审理认为,由于房地产转让必须签订书面合同的规定,是对办理房地产产权转让登记管理上的强制性规定,不是房屋买卖合同效力上的强制性规定,因为双方没有签订房屋买卖书面合同,并不能导致房屋买卖关系不成立,因此大林的辩解理由不成立,法院不予采纳。

  依照《物权法》第十五条,《合同法》第八条、第十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市中院判决如下:一、撤销原审法院民事判决;二、确认小林和大林之间的口头房屋买卖协议合法有效。

  案例二

  购房10年没过户

  卖家反悔引纠纷

  无独有偶,不久前,建宁的老王也遭遇了同样的事,因为10年前的一份口头房屋买卖协议,他被原房主告上了法庭,要求他返还住房。

  老王回忆说,2003年底,他和老孙口头约定好,老孙把一套建筑面积为208平方米的自有住房以3万元的价格卖给老王,但这房子要留一间给老孙的母亲养老。老王先分两次支付了2.4万元给老孙,请装修工小姜进行房屋装修,随后因为老孙不在家,征得他的同意,又分别向老孙的儿子小孙、老孙妹妹支付了剩余的房款,一家人搬进房屋居住到现在,老孙的母亲也在这房里居住。

  法庭上,老王提供了双方确认房屋交易价格为3万元的录音、4张收条、和有自己姓名的这套房屋的水电费、城市垃圾处理费收费发票。小姜等也为老王作了证人。老王认为,是这10年来房屋价格飞涨,让老孙后悔了当初的交易,而自己法律意识淡薄,不知道要办好各项法定手续,但老孙否认房屋价格是3万元,并提出自己这套房屋没有土地使用权,双方没有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不存在买卖关系。

  原审法院审理认为,老王提供的各项证据和多年实际使用、管理、居住事实,可以证实双方确实存在房屋买卖的事实,老王已经支付了全部的购房款。对于老孙提出的房屋没有土地权,法院向房地产管理部门调查查明,这一房屋是1989年拆迁新建,老孙已经缴纳了土地使用费,该土地性质为划拨地,我国法律并没有禁止“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予以转让,只要当事人履行了相关法定手续,就可以转让。因此不影响房屋转让协议效力,只是转让手续不完善,双方应当按照口头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法院审理认为,房屋转让协议成立后,房屋所有权没有转移前,双方依协议建立的债权债务关系依然存在。根据最高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八十五条、《合同法》第三十六、四十、六十、一百零七、一百三十五条,《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七条、《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一条第三款,《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等相关规定,法院判决:老孙要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协助老王办理好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过户手续。

  老孙不服,向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老孙要求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老王诉讼请求的主张不成立,不予支持,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书面合同不可少

  过户手续要完备

  打完官司后,两起案件的当事人小林和老王以及他们的家人都长舒了一口气,又都很懊悔当初的大意和无知,给10多年后的麻烦埋下了一颗“定时炸弹”。

  “房屋买卖是一件大事,不容忽视,有些人在卖房时,或者因为碍于亲戚、朋友关系,或者因为法律意识淡薄,没有写下正式的书面购房合同,没有及时办理好完备的房屋过户手续,给日后带来麻烦。如果证据不充分,很有可能败诉,让一生的心血打水漂,当事人一定要防范这一风险。”在此告诫买房人,在签订完备的购房协议后,一定要及时办理好过户登记手续,以免日后产生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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