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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产权单位出售公有住房确认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5 01:43:55
房屋产权单位出售公有住房确认
一、办理事项:
房屋产权单位出售公有住房确认
二、办事依据: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出售公有住房有关规定》的通知(济政发〔 1996 〕 6 号)第九条。
三、申报材料:
( 1 )单位出售公有住房的情况说明;
( 2 )单位设立住房公积金的帐号;
( 3 )提租及住房补贴情况说明;
( 4 )所出售的公有住房的产权证书;
( 5 )出售的方式要求。
四、办事程序:
( 1 )单位提出申请并到市或区房产管理局领取《单位售房申请确认书》;
( 2 )区房产管理局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在《单位房改售房申请确认书》上盖章;
( 3 )市房产管理局审核后,对符合条件的,签发确认意见。
五、办理时限:
即时即办。
六、收费项目及标准:
不收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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