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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10年没产权 索赔47万元
外地人王某娟1997年在成都购买了一套房屋,开发商当初承诺负责帮助她办理产权证。但在此后的10年的时间里,该房产权证却迟迟未能办下来。去年,王某娟将开发商起诉至法院,要求开发商赔偿其经济损失47万余元。日前,武侯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合同中没有约定未办理产权证的违约金,且案件已过诉讼时效,驳回了王某娟的索赔请求。
买房10年没产权 业主状告开发商
1997年7月,准备在成都发展的外地人王某娟花了55万余元在成都棕南公寓购买了一套房屋。购房前,王某娟和开发商——成都市民用建筑统一建设办公室(简称民用统建办)签了《棕南公寓商品房预售合同》,合同对王某娟逾期付款、民用统建办逾期交房等事项的违约责任进行了约定。双方还约定,由民用统建办负责将双方的材料汇总到房屋产权机关,各自缴纳费用后办理房屋产权证。
随后,王某娟委托朋友符兵代为看管房屋并处理办理房屋产权证的相关事宜。此后,符兵多次找到民用统建办要求办理房屋产权证,但均无下文。直到2007年,房屋产权证还是没有办下来。“由于房子因为没有产权证,10年来一直空着,无法出租也无法出售,给王某娟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王某娟的代理人、四川衡平律师事务所律师罗宁称。
无奈之下,王某娟将民用统建办告上法庭,要求其为自己办理房屋产权证,并赔偿47万余元。
10年不办产权证 只因3万元税费
“房屋的‘实际开发商’是成都某公司,办理产权证所要缴纳的相关税费,应该由该公司承担。”法庭上,民用统建办称产权证一直没有办理的原因是没有缴纳3万余元税费。民用统建办认为,由于自己不是棕南公寓的实际开发商,所以不应当承担本该由另一公司承担的费用。民用统建办的代理人表示:“业主10年没有办理房屋产权证,这不是我们的过错,只要‘实际开发商’把税费缴了,我们就为业主办理产权证。”
“他们所称的‘实际开发商’早在2005年就被查封。我们当时签的购房合同是和民用统建办签的,他们就应该是实际的开发商。”罗宁称。
超过诉讼时效 索赔请求被驳回
武侯区法院认为,双方签的购房合同中,只对业主逾期付款、开发商逾期交房作了违约责任规定,并没有对未办理产权证的行为约定违约金。此外法院认定,王某娟的诉讼请求已超过诉讼时效。最终,法院一审判决民用统建办在判决生效后的30天内负责提供房屋产权证所需材料,协助王某娟办理房屋产权证。同时,法院驳回了王某娟索赔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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