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云翼房产网 >> 购房指南 >> 购房指南 >> 购房合同签订 >> 正文

讲述签订购房合同所遭遇到的霸王条款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5 01:32:21

 事主陈述———

  我是一名普通购房者,在今年6月份选中河西区一个楼盘的房子。起初我与售楼员谈得还算顺利,可在签合同的时候双方出现了很大的分歧。开发商的合同为霸王条款,所有合同中的条款均由开发商自己拟定,附件也都是开发商自己添加的、对开发商有利的条条框框。我当时曾提出添加附件,是关于违约赔偿的内容,可是经过很多次协调,这个条款就是不能放上去。现在,这件事搞得我买房的心情越来越糟,到现在房子也没有买成。

  事主求助———

  我想咨询:这个合同到底应该由哪一方来拟定?添加额外补充条款的权力在哪一方?如果我因为这个原因而没有签订合同,那么我预先交付的1万元定金是否有权索回?如果不行,我应当怎么办?

  律师释疑———

  依据我国《合同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应由买受人和出卖人协商共同制定。但目前开发商使用的《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房地产管理部门监制的,其对房屋买卖的基本条款做了统一的规定,目的是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赋予房屋买卖双方有权协商一致订立补充条款。关于这位读者所交纳的 10000元订金,虽不是法律上的“定金”,但在签合同时却经常使用,只有开发商违约或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造成房屋买卖合同无法签订时,开发商才应当退还购房者所交纳的 10000元订金。因此建议这位读者:如果仅是因违约赔偿达不成协议,那么还是继续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为好,因为在有关法律中,已对房屋买卖中的违约赔偿问题做了相应的规定。

云翼房产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