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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否要求双倍返还购房定金?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5 01:21:02

  沙先生问:我于2012年在某房地产公司订购价值52万元商品房一套,预交定金20万元,约定次年3月份交房。后该公司未能如约建成该小区,无法交付房屋。听说定金可以双倍返还,请问,我能否要求该公司双倍返还40万元购房定金?

  答:你所说的双倍返还定金,属于定金罚则,我国对于债的履行担保,确有此规定。《合同法》第115条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据此规定,开发公司收取了购房人定金,未履行约定交房义务,应按照购房人所交纳的定金数额双倍返还定金。但定金罚则的适用有一定数额限制。你所交纳的定金数额过高,根据《合同法》第91条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你订购的房屋总价52万元,20%定金应为10.4万元。因此,你可以要求开发商在10.4万元限额内返还定金,超出此限额部分,法院一般不会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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