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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库房一月后倒塌 发包人有过错自担三成责任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6 17:14:31

  如果与无相应等级资质证书的施工单位签订合同,一旦工程出现质量纠纷,工程发包人也要承担相应责任。近日,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施工合同纠纷案,发包人存在过错,自担三成责任。

  2013年6月20日,姜伟与无相应等级资质证书的马森签订了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马森承包彩钢棚、围墙及场地修理清理,施工期间所发生的所有费用由马森自行支付并完成,约定在7月20日之前完成工期,工程总价款33.6万元。

  合同签订后马森开始施工,在施工过程中因施工人员不到位,延误工程进度直至2013年11月3日才建成。姜伟也陆续将全部工程款支付于马森。当年冬天大雪造成部分棚顶脱落,12月中旬彩钢房因质量问题倒塌,至2014年夏天,该彩钢棚顶已有一半脱落。梁、柱有部分弯曲变形、墙体出现裂纹,不能使用。

  姜伟联系马森要求尽快修复,马森答应修复但一直拖延未修,给姜伟造成严重经济损失。

  2014年11月17日,姜伟将马森告上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要求其赔偿重建彩钢棚库房32万元,租金经济损失11.5万元。

  2015年3月25日,沙区法院审理后依法作出判决:马森赔偿姜伟彩钢棚库房损失23.52万元;驳回姜伟的其他诉讼请求。

  以案释法

  审理此案的法官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结合本案,双方签订了施工合同,理应按合同约定严格依据规范进行施工,但马森修建的彩钢棚库房却在很短的时间内出现严重的质量问题,以致不能使用,马森理应对姜伟的损失进行赔偿。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三条以及《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条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取得相应等级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本案中姜伟与没有相应建筑资质的马森签订施工合同,本身存在过错,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法院综合双方过错程度考虑,马森承担损失的70%为适宜。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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