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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约定赠房纠纷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4 22:07:54

王女士比丈夫刘先生年轻30岁,二人去年结婚前曾书面约定刘先生把现居住房屋中自己的份额赠与王女士。然而,结婚不到两年,刘先生却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协议无效。最终,房山法院驳回了刘先生的诉讼请求。

  一半房子赠与少妻

  家住房山区的刘先生今年77岁,老伴多年前去世后,刘先生始终一个人生活。2010年3月,刘先生经人介绍认识了比自己小30岁的王女士。相差30岁的年纪,并没有给双方带来负担和差距。两人相识后,王女士将刘先生的生活照顾得无微不至,这也让刘先生产生了再组家庭的念头。

  前妻去世后,刘先生现在居住的房屋由其和两个儿子共同继承,刘先生占其中50%的份额,两个儿子则各占25%。2010年4月,刘先生和王女士签订了一份《财产约定协议书》,其中约定,现住房中属于刘先生的份额归王女士所有,双方其他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此外,对于双方婚后购置的财产,《协议书》中约定以实名制为准,若购买房屋、汽车,登记在谁名下就归谁所有等内容。

  这份《协议书》签订后不久,2010年5月,刘先生和王女士去民政部门领取了结婚证。

  传票打破平静生活

  结婚后,刘先生和王女士生活在了一起,生活过得还算平静。然而,不久前,一张法院的传票,打破了王女士的平静生活。刘先生以与王女士签订的协议书显失公平为由,将妻子起诉至房山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协议无效。对于丈夫所做的这一切,朝夕相处的妻子王女士事先竟然毫不知情。

  “起诉这事,对我来说太突然了,我们一直好好的呀,前几天还有说有笑的,怎么说翻脸就翻脸了呢?”庭审中,妻子王女士因为情绪激动使得声音略显颤抖。对于婚前签订的这份协议,王女士并不讳言是在为自己的将来着想,“他比我大那么多,万一有个三长两短就扔下我一个人,我该怎么办?当年要不是因为有这个协议,我也不会放心嫁给他”。

  丈夫不同意调解

  庭审当天,作为原告的丈夫刘先生,不知出于什么原因,并未到庭和妻子当面协商,只请了一个代理人全权代表。庭审中,这位代理人态度坚决地表示,不同意调解,要求法院进行判决。

  房山法院经审理认为,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都具有约束力。

  本案中,刘先生和王女士婚前签订的夫妻财产约定协议书,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协议有效。刘先生主张双方签订的财产约定协议书无效,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规定的几种合同无效的情形,因此,法院不予支持。最终,法院驳回了刘先生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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