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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房改房有没有法
莫让权属问题阻碍房改进程
不办房产证扣着产权证不给想辞职先交房?……
在全国各地,房改房权属得不到法律确定已是一个严峻问题,并正在成为房改进程的最大障碍。
高先生原在某国有公司工作,1998年底买下了房改房,但房产证单位一直没有给。1999 年,高先生提出辞职,单位称要想辞职就得将房子交回来。高先生不同意,后持公务护照出国读书。单位很生气,宣布将高先生除名且收回房屋,顺便还将其护照吊销,弄的高先生有国不能回,有家不能归,苦不堪言。
这是一个典型的案例,在全国各地,房改房权属得不到法律确定已经成为一个严峻的问题,成为房改进程的最大障碍。
房改房,白买谁买?
几乎在所有进行房改的城镇,都出现过这样的情形:有的售房单位担心人才外流,或是觉得职工所得甚多而付出太少。所以房改后,迟迟不给购房职工办理房产证或扣押着产权证不发给职工;有些售房单位则干脆要求职工买房后,必须再服务若干年才能取得产权;有的职工想调走、辞职,单位就要求必须把已经购买的公房交出来,否则不给办手续;有的单位规定,房改房不能出租、不能转让;更有甚者,单位竟然派人到已经调出的职工家中威胁、骚扰甚至强行封门,逼迫其退房。
这些情况,极大地动摇了职工对房改进程的信心与热情,损害了党和国家决策的意义。很多购房职工以前为房子所困,房改后竟依然为房子所困。他们觉得自己白搭了一大笔钱,还不如不改。有些职工到法院起诉,却往往得到“这属单位内部矛盾,法院一律不受理”的答复,有苦无处诉。
所有这一切问题,都是由于在法律上对房改房权属问题没有澄清造成的。权属问题应该至少包括两点:
1.房改后,购房职工享有什么样的权利;
2.房改过程的法律关系、性质。
已购房改房是“私人财产”
对于第一个问题,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第二十一条已经明确规定,无论职工是以市场价、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房改房屋,其取得的都是产权,其中以标准价购买的,取得部分产权。
什么是产权?产权就是所有权,就是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项权能的完整与统一。从民法学的角度上讲,所有权是完全的、绝对的物权,也就是说,房改后的房屋已经是职工的私有财产,而不再是原单位的公有财产或分配的福利。购房职工作为房屋的所有权人,依法自由、自主、自愿地支配该房屋,其权利受法律保护。这时,房产权已经与身份无关,不论该职工是否还在原售房单位工作,任何人都不应该对其所有权加以非法的妨碍或干涉,单位也无权再以行政命令的方式干涉、处分侵害该职工的合法权益。
从法律上确定此种权利的意义在于,已经买下的房改房同茶杯等其他职工个人物品一样,应该由所有权人带走。前述那些房改后不给办产权证、职工调离就得交房等情形都是不合法的,应当予以制止。
签个“法制化”的房改合同
第二个问题就显得很复杂。房改过程既不是单纯的商品房买卖,也不是公共福利的分配,半官半商,很难用现有的法律来界定与说明。正因为如此,有些售房单位在职工交了部分购房款后,可以随意拒绝再将房屋卖给职工。如果是单纯的商品房买卖,则卖方显然构成违约,可在特殊的房改过程中,这种行为毫无制约。这种行为其实非常不妥,房改不是恩赐、不是赠与,不能想卖就卖、不想卖就不卖。在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及其他房改政策中规定:“售房应根据购房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前的工龄给予工龄折扣”,并没有规定职工调离后,原房改程序就停止。
也就是说,职工参加房改得到优惠,是因为他已经辛苦工作多年,房改的折扣都由其房改前的工龄确定。无论他走还是留,其已有工龄是客观存在的,不能抹杀。职工符合房改的条件,就有权利买下房改房屋,而不应该额外受各种毫无法律依据的土政策及苛刻条件的束缚。所以,买卖双方应该严格履行房改合同,按时交房交款,完成已进行的房改程序不能以停止售房来阻挠人才的流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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