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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改房上市的款项
房改房上市应补交如下款项:
(1)房改房出售、交换、赠与的,产权人应按交易评估价格的1%缴纳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由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代收)。原产权单位已缴纳的,产权人应补交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向原产权单位交纳。原产权单位已撤消的,应向其上级主管部门交纳;无上级主管部门的,应交付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市住宅建设办公室,全额存入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市住宅建设办公室在银行开设的单位住房基金专户(以下简称基金专户)管理。
(2)未购买共有分摊建筑面积的房改房出售、交换、赠与时,须经市房地产测绘所测量计算属于该房屋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并按规定向原产权单位购买:
①10层以上(包括10层)的高层建筑,由产权人按市房地产测绘所测量计算的共有分摊面积以交易评估价的20%向原产权单位购买;
②10层以下的多层建筑,按市房地产测绘所测量计算共有分摊的面积以交易评估价的10%向原产权单位购买。原产权单位已撤消的,该房款应交其上级主管部门;无上级主管部门的,交付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市住宅建设办公室,以上收入应全额存入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市住宅建设办公室在银行开设的单位住房基金专户,纳入专户管理。
(3)以标准价购买的房改房,上市增值额的80%归个人所有,20%交回原产权单位,纳入基金专户管理,原产权单位撤消的,交回上级主管部门;无上级主管的应全额存入基金专户,纳入专户管理。
(4)房改房上市,应依照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缴交相关税费:
卖方:交易服务费3元/平方米、印花税房屋产价的0.05%、个人所得税(自住满五年以上免个人所得税);
买方:交易服务费3元/平方米、印花税房屋产价的0.05%、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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