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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普公司支付320万美元房款 8年纠纷了结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4 21:43:12
中国法院网讯 因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招商局航华科贸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航华公司)与中国惠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普公司)走上了法庭。记者今天获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惠普公司支付航华公司185万余美元剩余房款、136万余美元房屋超面积款;航华公司返还惠普公司12万余美元精装修工程款。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表示同意判决。至此,一起标的近亿元、长达八年的纠纷终于案结事了。
1998年4月,惠普公司以4634万余美元购买了航华公司开发建设、建筑面积为17842平方米的招商大厦一至八层。双方约定,交易价的17%、3%分别在《工程质量竣工核验证书》颁发十四天、三个月之内支付;航华公司协助惠普公司领取房屋所有权证。1998年8月17日,惠普公司进驻所购房屋后,发现所购房屋实测建筑面积超过合同约定2300余平方米(约12%),其中绝大部分为共用、公摊面积。且1998年恰逢施行《北京市公共建筑工程实行初装修质量核定规定(试行)》更替阶段,双方约定为付款前提的《工程质量竣工核验证书》也发生变化。为此,双方因实测面积超出合同约定面积的价款、尾款支付时间以及办证问题发生争议,多次协商未果。
后航华公司起诉到二中院,请求惠普公司支付185万余美元的剩余房款及其违约利息(年10%)1007余万元人民币,589万余美元面积超出部分的房屋价款。惠普公司则认为,合同约定金额为唯一金额,不应再支付额外款项;航华公司并未取得《工程质量竣工核验证书》,所以不应支付剩余房款。同时,反诉要求航华公司支付3000万元人民币逾期办证违约金、返还63万余美元多支付的精装修工程款。
由于双方纠纷时间较长,各执一词毫不退让。惠普公司在香港又对上述合同的保证方、航华公司的上级公司招商集团(香港)有限公司提起诉讼,双方矛盾更加尖锐。
案件审理中,二中院根据双方签约的内容及出现的实际情况,本着尊重合同约定,妥善平衡利益的原则,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精神作出判决。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向法院表示,法院的判决理清了纷争多年的法律关系,界定了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案件事实认定无误,适用法律正确,裁判结果公平,均服从判决,并将自动履行判决内容。
截至发稿时,双方已依据判决内容自动履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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