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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经营半年多 拒付租赁费用成被告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4 21:51:16
近日,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租赁合同纠纷案,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张某败诉,并支付所欠租赁费。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8年2月,被告张某与原告王某签订协议,由被告张某租赁经营原告王某位于日照市文登路的一处酒店,被告张某自2月起每月15日前支付原告王某6000元。但被告一直未付,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未果,于2008年7月底将被告张某告上法庭,要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欠款36000元,对其余损失,原告保留另外主张的权利。
法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协议,均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应按约严格履行。原告按照约定要求被告支付6个月租赁费36000元,符合双方的约定,被告未支付已构成违约。
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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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一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二百二十六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租赁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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