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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房存酒遭反对 怒告房主亦败诉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4 21:51:18
租房存放白酒未采取安全措施,遭到小区邻居强烈反对而未果,怒告房主求还租金却被判败诉。8月18日,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租赁合同纠纷案,判决驳回原告刘某的诉讼请求。
2010年4月25日,原、被告签订一份《商铺》房屋租赁协议书,双方约定:被告将位于新余市新科苑小区一间地下室租赁给原告,租期为8个月,月租金为475元,租期自2010年5月1日至当年12月30日,原告并向被告缴纳履约保证金200元,在租赁期间如租期未满,原告如要提前解除合同,所交押金不予退还等条款。
协议签订后,原告一次性交付全部租金及保证金计币4000元给被告,被告将房屋交付原告使用,原告接管该房后,对其房屋进行装修加固和存放货物,后在同年的5月12日原告将装运的白酒拟存放至租用的房屋内,遭到小区其他业主的强烈反对而未果,但该房屋至今仍由原告占用。原告要求被告协助解决未果,故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返还原告的租金及押金计4000元,支付房屋装修加固费460元及赔偿经济损失1310元。
一审法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租赁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合同签订后,双方均履行了义务,该合同应当继续履行,原告租赁被告地下室,并非是被告提供符合存放白酒要求的仓库给原告使用,若存放白酒,应采取防止易燃物品易燃事故发生的措施,但其并没有相关措施,责任在自己,其损失与被告无关,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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