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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女方擅卖住房 男方两告返还房产
离婚后,刘女士背着冯先生将诉争房产转卖。经两审,市二中院日前作出终审判决,判决房屋买卖合同虽然无效,但买房者王先生等人属善意取得房产,不需返还房屋。
离婚后,刘女士背着冯先生将诉争房产转卖。4年后,,冯先生才发现房产已被转卖,遂起诉至塘沽法院要求确认买卖合同无效,并要求现任房主返还房产。经两审,市二中院日前作出终审判决,判决房屋买卖合同虽然无效,但买房者王先生等人属善意取得房产,不需返还房屋。
法院审理查明,原告冯先生与被告刘女士婚后分得本市塘沽区一套住房,其中正房三间、偏房两间、厨房一间,房屋的产权证登记在冯先生名下。1998年2人离婚,经法院调解,诉争房中的偏房两间归刘女士所有,其余归冯先生所有。但自调解协议生效直至2003年,原告被告双方却一直没有履行相应手续,该房屋的所有权人仍为冯先生,实际使用人为刘女士。
2003年9月,被告刘女士趁冯先生不在家,与买房者王先生到房产局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在不知道原被告双方已经离婚,刘女士无权处分诉争房屋的情况下,王先生以4.7万元将正房三间、偏房两间、厨房一间买下。2003年11月,王先生取得了该房屋的产权证。此后,2007年11月15日,王先生又将诉争房的偏房两间卖给张某,2008年7月,王先生将诉争房的正房一间卖给韩某。
直至近日,原告冯先生才发现房子被卖,故起诉至法院,主张2003年刘女士冒用其名义与被告王先生签订的买卖诉争房屋合同无效,并要求现任房主返还房屋。
经审理法院一审认为,被告刘女士未经原告冯先生同意,将房屋卖给被告王先生,属于无权代理,故对其主张买卖诉争房屋合同无效的请求予以支持。但被告刘女士与王先生之间房屋买卖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规定的不动产善意取得的3个条件:首先,被告王先生并不知道刘、冯二人已经离婚,刘女士无权处分该房屋;第二,被告王先生买卖房屋经过房管局依法核准,确定王先生为房屋所有权人并核发房屋的所有权证;第三,被告王先生买卖该房屋价格合理,依法纳税。且诉争房屋已实际交付、使用多年。该房屋买卖协议虽然无效,被告王先生不承担返还房屋的法律责任。其后,被告王先生作为房屋所有权人将房屋出售给韩某等人,是基于对诉争房的合法买卖及善意取得的前提下实施的,故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据此,判决被告王先生与被告刘女士签订的诉争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被告王先生、张某、韩某不承担返还房屋的法律责任;驳回原告冯先生的其他诉讼请求。
不服一审判决,原告冯先生上诉至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一致。日前,天津市二中院依法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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