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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瞒抵押事实出售商品房合同无效被判双倍赔偿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4 21:37:35


9月21日,南宁市兴宁区法院宣判了一起因房地产公司故意隐瞒所售房屋抵押事实,违法出售抵押房产而引起的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案,被告某房地产公司被判令退回买受人购房款20万元,并赔偿一倍购房款20万元。
2007年2月1日,龙某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龙某向该房地产公司购买了位于南宁市友爱南路的一套商品房。龙某在签订合同的当天一次性交纳了购房款20万元。之后,房地产公司却迟迟未将龙某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提交房产部门登记备案。2008年1月,龙某到南宁市房产管理局查询房屋的信息,查询结果竟为该房在出售前已经办理了在建工程抵押。龙某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与房地产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房地产公司返还已付购房款并赔偿一倍购房款。
兴宁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抵押人在转让抵押物时必须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如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该转让行为无效。本案中,被告某房产公司在出售房屋之前已将涉案房屋设定了在建工程抵押并已登记,但在与原告龙某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房地产公司未将转让房屋的行为通知抵押权人,也未将房屋抵押的情况告知龙某,故龙某与房地产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属无效。房地产公司的隐瞒抵押事实的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最终法院判决房地产公司返还购房款20万元及支付利息,并赔偿龙某一倍的购房款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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