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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志设置不规范赔偿受害人12万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5 18:32:46

  6月10日,汉川某养护公司将125000元的赔偿款汇到了孝感中院专用帐户,受害人李某与该公司的赔偿纠纷在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的主持下顺利调解,双方均表示满意。

  经审理查明,2009年9月1日凌晨一时许,李某的丈夫邓某驾驶鄂K2Q383号二轮摩托车从汉川市城区向汉川市分水镇方向行驶,途经106省道汉川市城隍镇境内的八古闸路段时,因车速过快,未看清前面的施工警示标志,撞在堆放在右车道因道路维修而挖出的混凝土块堆上,造成邓某受伤抢救无效死亡的事故。事发后,李某等人经与汉川市公路局、汉川某养护公司协商未果,遂起诉要求汉川市公路局、汉川某养护公司赔偿经济损失221627元。

  另查明,汉川某养护公司系汉川市境内列养公路的养护责任单位,2009年8月13日汉川某养护公司将事发路段的砼路面胀缝工程以合同的形式交由没有相关建设资质的张某具体施工,并约定张某应在施工区域设立警示标志牌,确保工程施工安全。张某接手工程后于2009年9月8日开始施工,并将从路面取出的混凝土堆放在施工段面(洞口)附近的右行道上方(从汉川城区往分水方向的洞口)。张某在洞口上方附近3米左右及距洞口约30米左右的右行车道上各立了一块施工标牌,标牌上用油漆书写了“道路施工”字样,但反光不明显,洞口周边还用警示绳围了一圈,第一块标牌与第二块标牌之间用警示绳进行了连接。邓某所驾摩托车没有年检,所戴头盔在现场被摔烂。

  原审法院认为,邓某驾车与施工现场存留的混凝土堆相撞造成邓某死亡的事故,相关责任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汉川市公路局是其境内公路的路政管理者而不是具体道路的养护人及施工者,不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汉川某养护公司的职责明确为汉川市境内列养公路的养护人,应直接对其境内的列养公路坏损情况维护修复,汉川某养护公司虽称其将事发路段的维护工程发包给了张某施工,但正如双方在合同中所表述的一样是交由张某具体施工,是一种法律上的委托关系,张某所实施的行为后果应由汉川某养护公司承担。张某作为接受委托的具体施工人应注意安全义务,其虽设置了安全警示标志,但并不规范,尤其是将施工取出的混凝土块堆放在道路的右行道上方,是造成邓某撞车死亡的重要因素之一,其不能正确履行职责,给汉川某养护公司造成的损失,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邓某所驾车未经年检且车速明显过快,施工方设置的警示标志虽不够规范但也应足以能引起驾车者注意,另邓某所戴安全帽质量存在安全隐患,在现场被摔烂,造成其头部重伤,也是造成邓某死亡的原因之一,因此,邓某应对其摔伤死亡承担主要责任。遂判决:一、李某的损失及死亡赔偿金285610元(包括医疗费13251.51元、丧葬费9798.50元、死亡赔偿金263060元),由汉川某养护公司承担20%计57122元,由张某承担10%计28561元;二、由汉川某养护公司支付张小平精神抚慰金5 000元;三、驳回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李某不服原审判决,上诉至孝感中院请求改判。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该法院民一庭法官主持调解,由汉川某养护公司一次性赔偿李某因邓某死亡所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125000元,目前已赔偿款已履行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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