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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预售后规划、设计变更的争议处理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5 00:5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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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划、设计形态是商品房的基本状况之一,但在实践中,开发商任意更改规划、设计而引发纠纷的事情屡有出现。
  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发商在取得“两证”的同时,开发项目的所有技术指标均已确定,无特殊情况不允许变更。在实践中应注意以下事项:
  1?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上,开发商应该依据该商品房所在项目(楼宇)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上载的内容填写该商品房的用途,依据报批的设计图填写该商品房的结构类型及层高、层数等相关指标。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层高不是楼层净高,包括了楼板的厚度。如果当事人双方要约定楼层净高,在这里需要特别注明。
  2?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特别是对商品房预售的,购房人一定要明确商品房的确切位置,包括商品房所在幢(座)号、层数、门牌号,并确认这些指标与所附的规划、设计图的标注一致。房屋平面图应当作为合同附件,尽量详细标明房屋主要尺寸,包括墙体厚度、门窗尺寸要求,房屋朝向等。为了与合同中规划设计条款相配套,最好附上该商品房所在小区的总平面图。对于买受人关心的规划、设计等问题,总平面图要标注清楚。买受人一定要注意这些资料及相关内容的约定。
  3?双方可以就可能因不同原因发生的规划、设计变更分别约定责任承担方式。
  (1)经营者获准变更规划设计和建筑设计的,应当在获准变更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消费者,与消费者协商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为了防止开发商以行政行为为借口,对于单方进行的规划变更,即使经过批准也要承担违约责任,购房者应约定可以退房;如果购房者接受变更,开发商也要承担违约责任,因为规划部门只会根据开发商的申请而批准变更。
  (2)如果原设计有误,或者为了完善设计,必须对原规划设计进行变更,开发商应在报批前通知购房人,由购房者选择退房或赔偿。
  (3)对于开发商擅自变更规划设计,可约定较高的违约责任,充分体现惩罚性和补偿性。因此我们签合同时,可将退款日期签得尽可能短,而利息要尽可能地高。
  (4)由于规划、设计变更造成商品房面积差异,买卖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应当选择处理方式。双方不解除合同,双方应当签署补充协议。此时,合同约定面积应当以新签署的补充协议中的面积为准,面积差异及处理也应当以此为依据。
  


本文关键词:商品房预售,规划,设计变更,争议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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