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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性用途的划拨土地的转让流程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6 18:02:48

  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通过除出让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其他各种方式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营性用途的划拨用地不能直接转让,而必须首先改变土地性质,即变更为出让土地,然后才可以转让。

  根据1992年国土资源部发布的《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以及2002年《湖南省城镇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条例》之规定,划拨土地的使用人需要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其程序应当为:

  (一)使用人与受让人签订转让意向书。

  (二)使用人提出申请:持国有土地使用证以及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产权证明等合法证件,向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三)批准申请: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转让土地使用权书面申请书之日起15日内给予回复。

  (四)签订出让合同: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与使用人经过协商后,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五)使用人缴纳出让金。

  (六)使用人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登记手续;(7)使用人与受让人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办理土地使用权过户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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