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地现一宗土地两种权属 宅基地建房竟成划拨土地
在自家宅基地搭建的房屋竟然取得了国有划拨土地相关证件,按陈光明(化名)的话说就是:“闻所未闻”,他从没想到隔壁的邻居会有这么大的“能量”。
离城区约莫十几分钟车程,江西省某地市筠阳街道办南门皮东村已渐趋繁华,一条小商业街初具规模。
路口处,陈光明家7层高的房子格外显眼,这几年来,一系列围绕着“房子”产生的纠纷困扰着陈光明。这幢房子的外墙一直没有进行过粉饰,和陈光明一样,早已黯然失色。
邻里纠纷牵出离奇划拨土地
“在我们建房子之前,整条街上的土地性质都是‘农村集体土地’”陈光明告诉记者。后来,陈光明等3户人家在皮东村清高路东侧南北方向一次性建了三幢房屋。
陈光明在2010年7月建起了一幢高七层,占地面积166平米的房屋,邻居孙某于1999年建起了一幢高四层的楼房,邻居刘某于2004年建起了一幢高五层的楼房。三幢楼房紧靠着,陈光明家的楼房位于中间位置。
邻里纠纷很快就爆发了。
相关材料显示,因陈光明家楼房修建得最晚,且楼房比两侧领居家的要高,引起了孙、刘两家的不满。孙、刘两家人分别于2012年2月、4月向某地市人民法院提起了向陈光明民事侵权索赔二十余万元的诉讼。
原本属于简单的民事诉讼,却在不久后迅速升级。陈光明偶然发现,孙、刘两家人的已经取得了国有划拨土地使用证。
起诉某地市国土局未立案
记者了解到,孙家土地使用证为某地市国土局于2007年8月20日颁发的,土地使用权类型为划拨。刘家土地使用证是某地市国土局于2005年3月24日颁发的。土地使用权类型也为划拨。
但在同样的一宗地上,却出现了两种土地权属,陈光明家宅基地获得的则是农村集体土地使用证。
在获此信息后,陈光明要求终止民事侵权案的审理,并以某地市国土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孙家的国有土地使用证。
2012年7月12日,某地市人民法院作出了“对陈光明的起诉,某地市法院不予受理”的行政裁定。
陈光明对以上裁定不服,便向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也认为该案“系民事法律关系范畴,应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其纠纷。”
并于2012年10月26日作出了“原审裁定认定事实基本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应予以维持,驳回上诉,维持塬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的行政裁定书。
拒公开登记档案国土局称程序合法
“某地市国土局随意变更土地所有权类型是很明显的滥用职权。”陈光明告诉记者。
按照《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城镇非农业户住宅,应当使用国有土地,在城市(含建制镇)规划区内建单独院的住宅,不许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陈光明则认为,孙、刘两家均为城镇居民,不具有受让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资格,更不具备享受划拨使用国有土地的权利。
早在2013年,江西本地媒体大江网就对该事件进行了报道,一位姓王的局长解释道:“在1999年颁发实施《土地管理法》之前,只要交一定费用,土地使用权由集体划拨为国有的情况是可以的”。而且孙、刘两家的情况在国土局登记在册,但这份登记册到目前为止,依旧未向陈光明出示。
记者来到某地市国土局,一位蔡姓副局长告诉记者,孙、刘两家取得国有划拨土地使用证是属于合法的,十几年来,土地政策一直都在变化,按照2005年以前的政策,孙、刘两家拿到国有划拨土地使用证也不足为奇。
“但陈光明要办理同样的证件是不可能的,因为现在的政策不允许。”蔡局长说。
“我并不是想要获得国有划拨土地使用证,那是不合法的,但孙、刘两家违法获得的使用证也应该吊销。”陈光明告诉记者。
无论如何,“自己搭建的私宅竟取得国有划拨土地使用证”的情况放眼全国都实属罕见。原本属于简单的邻里纠纷,在国土局牵涉其中以后,已陷入了持续发酵的境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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