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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支招:没有业委会也能炒物业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5 02:04:15

  业主如果对物业公司的服务不满意了,应该怎么办?

  沈阳市于洪区的一处小区里,业主们就遭遇着类似的局面。他们一直对物业公司的服务不满,无论是门禁保安,还是停车服务,物业的服务不到位之处都让大家感到忍无可忍。

  可该小区的业主们,却又不得不忍。因为他们想炒掉这家物业公司,却始终无法成功。究其原因,并不是因为得不到2/3业主的同意,而是因为小区至今无法召开业主大会,成立业主委员会。

  入住率和入住年限成维权一道坎

  《物权法》第八十一条指出,“业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对建设单位聘请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业主有权依法更换。 ”

  法律给予了业主们炒掉物业公司的权力,但要更换物管公司,首先要成立合法的业主委员会,这本身就是一道难题。

  业主委员会,简称“业委会”,是指由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代表组成,代表业主利益,向社会各方反映业主意愿和要求,并监督物业管理公司管理运作的一个民间性组织。

  业主认为,业委会的权力基础是其对物业的所有权,它代表该小区的全体业主对与该物业有关的一切重大事项拥有决定权。尽管赋予的责任和权力很大,但在沈阳的各个小区中,目前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并不多,最关键的原因就是成立业主委员会困难重重。

  按照现行的政策,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需要具备两个基本条件。一个是业主的入住率达到50%以上,另一个则是自首套住宅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之日起满两年。只有满足了这两个条件,才能够依法申请召开业主大会,成立业主委员会。

  可是于洪区的这个小区的业主却无奈地说,由于园区销售不理想,目前入住率还达不到50%,而且业主们最早的也是去年才刚刚入住,到现在满打满算才一年时间,两个条件都不符合,自然无法成立业主委员会,也就无法行使炒物业的权力。

  面对这种局面,业主们不禁疑惑,难道不成立业主委员会,我们就只能忍受前期物业满两年吗?

  没有业委会 协商不成就诉讼

  辽宁鼎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杨功涵律师认为,在没有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的情况下,根据《物权法》第八十一条规定,业主仍有权对建设单位聘请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物业服务单位或个人,依法进行更换。

  业主可以直接与建设单位或开发商协商,也可以直接与物业公司进行交涉终止物业服务关系,自行选择物业。如果协商不成,作为业主可以根据《物权法》的规定,通过诉讼的方式加以解决。

  在进行诉讼时,业主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也可以联合其他业主,共同进行诉讼;当然,业主也可以推选业主代表,代表业主进行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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