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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规定开发商须定期公布物业收支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5 02:05:11

开发商须定期公布物业收支

电梯广告等小区共用部分的经营收益往往引起纠纷,前期物业收支不透明也饱受业主抨击。今后,这些损害业主利益的行为都将受到限制。昨天,市住建委启用新版《北京市住宅区临时管理规约》(示范文本)和《北京市住宅区临时管理规约制定规范》,针对这些情况做出明确规定。

临时管理规约主要针对业主入住后到成立业主大会的这段时间,对开发商和业主对小区物业相关问题、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等事项作出约定。规约作为购房合同的附件,开发商和业主签字后,就必须遵守。

今后,业主在办理房屋交付手续前,应当向建设单位领取“业主一卡通”,并交纳不超过12个月的物业费。同时,开发商应当与全体业主聘请第三方机构,就物业共用部分进行查验交接,并在每年第一季度公示上一年度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履行情况、物业服务项目收支情况。同时,开发商不得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分进行经营。

临时管理规约也针对物业使用人(包括房屋承租人和共居人)在使用物业过程中的行为进行规范。如果违反约定,开发商应及时告知并劝阻,出现损失的由业主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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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须尽快成立业主大会

开发商不得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分进行经营应该如何理解?市住建委物业处处长于良解释说,在前期物业阶段,即物业还未交用期间,都是由开发商负责物业管理的,因此这个规定是指在物业还未交用的情况下,小区公共部分不能擅自经营。保证开发商与业主交接过程中,小区公共部分没有任何纠纷。同时,业主积极成立业主大会后,在选聘物业公司时,可以就公共部分经营的方式(自己经营或委托),进行协商。避免了后期与物业公司之间就该问题出现纠纷。“因此,这也有利于新小区的业主们尽快成立业主大会。”于良说。

对于物业收支的规定,一位业内人士表示,如果将服务内容和小区财务公开,很多问题将迎刃而解。前期物业服务公司由开发商指定,双方往往存在千丝万缕的关系,这造成了业主对开发商和物业公司的不信任。财务再不公开,交费的业主当然不会信任物业公司,矛盾会激化。定期公布物业收支情况解决了这一问题,保障了业主权利,促进物业服务良性循环。成立业主大会将集中业主的力量加大维权力度,促使小区财务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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