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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共物业服务费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5 01:58:59


1、现在行业普遍采用的“物业管理服务费”名称,应当正名为“公共物业服务费”,这样才能名正实至;

2、公共物业服务费价格的确定方式应当采取多种方式:

(1) 政府定价,针对政府物业或不发达地区物业;

(2)协商定价,针对发达地区物业、单独业主的物业。或可以双方协商的物业;

(3)提前告示,针对开发建设单位出售前的物业;

(4)评估定价,针对双方难以协商或业主大会无能力认定价格的物业,由政府或行业公会组成的公正评估机构接受双方申请,予以评估定价,国外及香港多采取此种模式。

3、公共物业服务费的收取,应当立法明确:由何人(物业管理公司)。在何时(物业交付业主使用或使用时)、向何人(业主或业主明示的使用人)。如何收(现金支付或托收)。收多少(按规定价格标准)。违约责任(违约金比例及计算方式)等。

应当允许公共物业服务费提前收取(一般予收3月至1年)或过后收取(一般不应晚于1个月)。

公共物业服务费的价格应当载明构成内容、种类等,尤其对电梯费(是否有分层系数或底层另订)、公共水电费(是否另行分摊)。中央空调费(一般应单收,并将实际发生能源费用与日常维护费用。大中修费用分开)等容易发生扯皮或混淆的费种,应予以分解和细化,越具体明确越好。

在立法中将上述事项表述清楚后,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双方因此而发生的矛盾,将主要依据合同约定和行业惯例解决:一是协商,二是申请评估,三是诉讼。政府不再负责处理收费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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