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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店陷入房屋租赁纠纷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5 02:07:24

  起因:未办理消防系统验收手续,无法正常经营

  2005年6月28日,市宏诚实业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诚公司)与惠州民营企业家刘达文就租赁市区花边北路西侧房屋主楼5至13层事宜,签订《房屋租赁合同》。该合同就房屋用途、租赁期限、房屋基本情况、租金、付款方式等内容作了约定。2005年7月11日,双方又签订了补充合同。

  据宏诚公司负责人肖总称,该合同及补充合同签订后,宏诚公司将该楼房交付给刘达文。2005年12月初,汉天酒店正式对外营业。随后却没有缴纳租金,欠租金80余万元。“刘达文一直借口我们公司未办妥消防系统验收手续为由拒缴租金。”肖总说。

  刘达文说,暂缓向宏诚公司缴纳租金原因是宏诚公司没按合同约定,提供土建消防合同等相关证件,酒店无法办理特殊行业许可证,导致酒店无法正常营业,多次受到工商、治安等部门的查处。去年12月12日,惠城区工商分局对汉天酒店以无照经营处罚5万元。

  聚焦:出租方未履行签订房屋租赁合同部分条款

  《房屋租赁合同》中,当事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明确规定,宏诚公司负责所出租房屋产权的土建主体消防系统;双方的补充合同还约定:宏诚公司必须具备所租房屋的土建消防合格证,时间必须在本补充合同签订后40天(2005年8月21日前)办理完善,因此造成承租方权益受损由宏诚公司负责。

  宏诚公司肖总认为,虽然未能在双方租赁合同及补充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办妥土建消防验收合格手续,但并不能成为刘达文请求终止双方签订的合同及赔偿其经济损失返还押金的依据。刘达文对应缴纳的租金拖欠拒付,实属违约。2006年10月,宏诚公司向惠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刘达文认为,宏诚公司伪造房产证,骗取自己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同时不按合同的约定,按时提供相应的证照,构成欺诈及违约,理应承担过错而产生的一切经济及民事责任。因此,他提出仲裁反请求。

  争议:评估报告为案件处理提供参考

  惠州仲裁委员会受理此案后,多次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但双方当事人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惠州仲裁委员会委托市惠正资产评估与房地产土地估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正评估公司)对汉天酒店装修工程及可移动的配套设施、设备和物品进行评估。

  今年4月29日,惠正评估公司出具汉天酒店装修工程评估报告(惠正资评报(2007)第19号),评定汉天酒店装修工程的评估值为3867840元;出具汉天酒店资产评估报告(惠正资评报(2007)第20号),评定汉天酒店装修工程及可移动的配套设施、设备和物品等资产的评估为4459731元。然而,宏诚公司对上述两份评估报告不予认可,刘达文则认为存在漏评、少评的情况。于是,惠州仲裁委将双方当事人的书面质证意见提交惠正评估公司。

  随后,惠正评估公司分别于5月23日、7月4日向惠州仲裁委提交《关于汉天酒店资产评估报告书异议的答复函》和《关于刘达文“坚持对惠正资评报字(2007)第19、20号评估漏评、少评部分追加评估”的答复函》(惠正资函字[2007]6号)。但宏诚公司对该答复函不予认可,刘达文对该答复函部分认可。

  双方不服仲裁裁决,承租方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8月6日,惠州仲裁委员会对本案作出终局裁决:解除宏诚公司与刘达文签订的合同;刘达文应在收到本裁决书后20日内向宏诚公司支付2005年11月18日至2007年8月17日期间的租金共840000元,对迟延支付的租金从欠付之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三付滞纳金至清款日止;宏诚公司应在收到上述租金的同时退还刘达文的水电押金、房屋押金共计人民币18万元;宏诚公司应按装修工程的评估值的80%对刘达文作出补偿,即在收到本裁决后20天内支付补偿款人民币3116752元,刘达文同时应将惠正资报字(2007)第19号评估报告以及惠正资函字[2007]6号《答复函》所列举的资产移交给宏诚公司。对于这份终局裁决书,双方当事人都不服。

  8月20日,刘达文的代理律师向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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