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迟延付租金 合同遭解除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5 02:22:38
案情
2006年7月,A公司有三间厂房是闲置的,B公司正好有一批货物要存放,经人介绍后A公司与B公司就这三间厂房订立的租赁合同,约定B公司承租A公司的三间厂房,租赁期限从2006年7月22日至2007年7月21日止;合同订立时一次性交纳半年租金,2007年1月21日前交纳下半年租金;B公司迟延交付租金累计超过7日的,B公司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之后,B公司只交纳了上半年的租金,下半年租金直至2007年2月21日前仍未交纳。A公司向B公司多次催讨,但B公司对此不予以理睬,而且三间厂房内仍有B公司的货物。无奈之下,A公司就将B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与B公司解除合同,并要求B公司腾出厂房,并支付租金。
评析
根据《合同法》93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熟的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本条规定了约定解除的问题。约定解除是当事人通过行使约定的解除权或者双方协商决定需进行的合同解除。约定解除有协商解除和约定解除权的两种形式。本案中就是通常所说的约定解除中的约定解除权的解除,B公司迟延交付租金超过7日,其与A公司约定的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A公司即有权解除合同。故此,A公司要求解除租赁合同的诉讼请求,证据充分,应当得到法院的支持。又根据《合同法》的规定,租赁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所以A公司要B公司腾出厂房并支付租金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也应当得到法院的支持。
判决
法院支持了我方的观点,判决解除双方的租赁合同,B公司腾出租赁厂房,并交付自拖欠之日至实际搬出之日的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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