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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配套设施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5 02:45:09
指为城镇居民创造卫生、安全、宁静、舒适的居住环境而必需的住宅附属设施。住宅配套设施是由多系统组成的,按其服务层次。应包括以下内容:
(l)住宅基本生活单元的配套设施。人口规模为3千人左右的住宅群,其配套设施应有居民服务站、小商店、文化室、儿童游乐场等;
(2)住宅小区的配套设施。人口规模在 l万人左右的住宅群,其配套设施包括托儿所、幼儿 园、小学、中学、储蓄所、邮电所、运动场、粮店、煤店、百货店、副食品店、菜店、饮食店、理发店、小修理门市部、综合商店、自行车棚、废物回收站、居委会、变电所、公共厕所、垃圾站等;
(3)住宅区的配套设施。人口规模在4至5万人左右,其配套设施包括医院、门诊部、银行、办事处、邮电支局、电影院、科技文化馆、青少年之家、运动场、多种与生活有关的商店、街道办事处、派出所、商业管理机构、房屋管养段等;
(4)市政公用设施。指在全市范围内住宅配套的设施、包括城市公用事业和城市公用设施。前者指城市自来水、煤气、供热、公共交通;后者指市政工程设施、园林绿化设施、公共卫生设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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