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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利用台资、港资、侨资办的企业耕地占用税问题的复函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5 01:06:00
发布部门: 财政部
发布文号:
福建省财政厅: 你厅来函要求对利用台资、港资、侨资办的独资企业、合资企业、合作企业占用耕地,是否视同“三资企业”免税问题,经研究,答复如下:
对利用台资、港资、侨资办的独资企业、合资企业、合作企业占用耕地可比照“三资”企业免征耕地占用税。
财政部
1988.10.10
发布文号:
福建省财政厅: 你厅来函要求对利用台资、港资、侨资办的独资企业、合资企业、合作企业占用耕地,是否视同“三资企业”免税问题,经研究,答复如下:
对利用台资、港资、侨资办的独资企业、合资企业、合作企业占用耕地可比照“三资”企业免征耕地占用税。
财政部
1988.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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