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筑施工企业对建筑工程的质量责任的规定
【释义】本条是关于建筑施工企业对建筑工程的质量责任的规定。
一、本条第一款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这里讲的“施工质量”,既包括建筑工程中各项土建工程的质量,也包括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和设备的安装质量。
建筑工程的施工活动是根据工程的设计文件和图纸的要求,通过施工作业最终形成建筑物实体的建筑活动。在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质量没有问题的情况下,整个建筑工程的质量状况最终取决于工程的施工质量。而从实践中看,不少建筑工程的质量问题,都发生在建筑工程的施工阶段,小的施工质量问题,如屋面漏水、墙面开裂、地面不平、管道堵塞等,给用户带来很大的烦恼。大的质量问题,则会酿成人身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的恶性事故。因此,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以对用户的利益负责,对国家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负责的态度,严把工程施工质量关,做好工程施工的各项质量控制与管理工作,严格按照工程设计文件和技术标准进行施工。凡是因工程施工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包括不按工程设计图纸施工,不按施工技术标准的要求施工,在施工中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等,都要由施工企业承担全部责任。依照本法的规定,这些责任包括由建筑企业对工程存在的质量问题给予修复和赔偿所造成的损失的民事责任;由有关行政机关对违法施工的建筑企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责任;以及对造成重大质量事故、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照《刑法》的规定追究的刑事责任。
二、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建筑施工企业保证工程的施工质量,必须做到严格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
1.工程设计图纸是建筑设计单位根据工程在功能、质量等方面的要求所做出的设计工作的最终成果,其中的施工图是对建筑物、设备、管线等工程对象物的尺寸、布置、选用材料、构造、相互关系、施工及安装质量要求的详细图纸和说明,是指导施工的直接依据。进行建筑工程的各项施工活动,包括土建工程的施工、给排水系统的施工、供热采暖系统的施工、电气照明系统的施工等等,都必须按照相应的施工图纸的要求进行。
2.建筑施工企业除必须严格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施工外,还必须按照建筑工程施工技术标准的要求进行施工。施工技术标准包括对各项施工的施工准备、施工操作工艺流程和应达到的质量要求的规定。是施工作业人员进行每一项施工操作的技术依据。施工企业的作业人员必须按照施工技术标准的规定进行施工。
3.施工企业不得偷工减料。所谓“偷工”,是指不按施工技术标准规定的施工工艺流程进行施工作业,擅自减少工作量的行为。例如,按照有关施工技术标准的规定,进行水泥砂浆地面的施工,应当按照基层清理、在施工前一天进行洒水湿润、在铺水泥砂浆后进行三遍压光、并在24小时后铺锯末撒水进行不少于15天的养护等。如果施工企业不按该施工作业项目的操作工艺要求进行施工,减少应进行的工作量(例如,不按规定进行基层清理和洒水湿润、减少压光次数、缩短养护时间等),就属于偷工行为,因偷工造成的水泥砂浆地面起砂、空鼓、裂纹等质量问题,施工企业应当承担全部责任。所谓“减料”,是指在工程施工中违反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的规定,擅自减少建筑用料的数量和降低用料质量的行为。例如,在钢筋混凝土施工中,减少钢筋使用的数量,减少水泥的用量,降低水泥标号等行为。
从现实情况看,工程施工中偷工减料行为,是造成建筑工程质量通病、以至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重要原因.本条明确规定禁止在施工中偷工减料行为,并在法律责任一章中对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行为规定了明确的法律责任,这是保证建筑工程质量的一项有针对性的重要措施。
三、本条第二款还规定,建筑工程设计的修改,应由原设计单位负责,建筑施工企业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建筑工程设计是由具有相应的建筑设计资质条件的设计单位,根据工程项目的要求,按照有关的设计技术规范所作出的技术文件。按照本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工程设计质量要由设计单位承担全部责任,建筑施工企业无权擅自修改设计。如果施工企业在施工过程中认为工程设计质量有问题,或者施工技术条件无法实现设计要求,以及有其他要求修改设计的正当理由的,应当向建设单位或者设计单位提出,如确属需要修改设计的,应经建设单位同意后,由原设计单位进行必要的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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