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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保户”的宅基地能否继承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6 12:58:32

  案例:刘大爷生前是一名“五保户”,他的生养死葬全由其所在的村民小组负责,但未形成任何书面协议。1998年刘大爷因病去世后留下3间房屋,也从未有人提出过要求继承,几年来该房屋在风雨中慢慢倒塌。2005年下半年,正当该村决定在包括刘大爷留下的一大片废地基上连片建设标准化农民住宅时,刘大爷的侄子刘某前来阻挠,他提出自己是刘大爷的唯一法定继承人,刘大爷的宅基地应归其所有。村民小组却认为,刘某未对刘大爷尽任何义务,刘大爷一直都由村民小组供养,死后也是由村民小组负责埋葬的。再说时间过了这么久也一直无人提出宅基地的事,刘大爷生前的宅基地应收回村民小组所有。刘某不服,遂不断地向相关部门反映。那么,“五保户”死后其原有宅基地能否被继承呢?

  分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继承法意见”)对“五保户”的财产继承是这样规定的:集体组织对“五保户”实行“五保”时,双方有扶养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扶养协议,死者有遗嘱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要求继承,按遗嘱继承或法定继承处理,但集体组织有权要求扣回“五保”费用。因此,在未签订扶养协议,以及“五保户”刘大爷未留有遗嘱的情况下,作为其唯一的法定继承人,刘某是有权继承刘大爷遗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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