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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外私建房屋 法院责令须拆除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6 11:53:02
昌平区南郝庄村村民张大爷因私自在宅基地外建房,被村委会诉至法院。日前,一中院审理后认为,由于张大爷未提供私自在宅基地外建房的合法性证据,终审判决张大爷拆除私建房屋,恢复土地原貌。
昌平区郝庄村民委员会起诉称,张大爷未经相关部门审批,擅自在自家门前的土地(该土地为南郝庄村的空闲地)上建筑房屋,南郝庄村委会多次制止无效。村委会认为张大爷的行为已经严重侵害了集体利益,为维护南郝庄村委会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张大爷停止建房行为,恢复土地原状。
张大爷辩称:“现在使用的宅基地是2003年3月村委会用我的旧宅基地换的,2008年初,我从安全出发,将房前的空地用墙围起来,为了生活需要,在围墙内建一排北房。”张大爷称村里有许多人也占用了集体土地。
法院审理认为,张大爷未经村委会同意,擅自在村委会所有的空闲土地建房,侵害了南郝庄村委会权益。南郝庄村委会作为村集体土地的管理者,有权要求张大爷对违法占用的土地进行腾退。张大爷认为村里有许多人也占用了集体土地,但不论他人是否对村集体利益造成侵权,均不能成为张大爷侵害村集体合法权益的正当理由。据此法院判令张大爷将所建房屋及院墙拆除、将其违法占用的村集体土地返还南郝庄村委会,并将棚子及菜园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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