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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房产交易税细则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4 18:43:20

  10月11日,江苏省《关于调整我省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苏财税[2010]33号)正式发布,全省房产交易税收政策全部明朗化。针对市民关于在买房时缴纳税收的疑问,南京市地税局根据文件精神,给予了详细解答。

  1、政策调整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根据财政部[2010]94号文件的规定,自2010年10月1日起,对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有关优惠政策进行调整。

  (1)契税政策的调整:

  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唯一住房的,减半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凡不符合上述规定的,不得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2)个人所得税政策调整:

  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1年内重新购房的纳税人不再减免个人所得税。

  根据苏财税[2010]33号文件精神,自2010年10月1日起,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以下,且属于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唯一住房的普通住宅,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以上,144平方米以下,且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普通住宅,按1.5%税率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不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无论属于普通住宅还是非普通住宅,一律按我省原定3%税率征收契税。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1年内重新购房的纳税人不再减免个人所得税。

  2、对享受优惠政策的家庭唯一住房如何认定?

  根据苏财税[2010]33号文件精神,我市家庭唯一住房范围是指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含江宁、浦口、六合三区和溧水、高淳两县),个人购买的住宅是其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唯一住房。

  对于家庭唯一住房的认定,市地税局正在与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商定具体操作程序,在具体操作程序确定前,对享受家庭唯一住房优惠政策的,由征收机关查询纳税人契税纳税记录,无记录或有记录但有疑义的,由纳税人出具家庭唯一住房书面诚信保证书,并在纳税申报时提供户口簿以便于税务机关核实。对纳税人诚信保证不实的,属于虚假纳税申报,地税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3、个人所得税新政策与老政策相比发生了哪些变化?

  原政策对出售自有住房并拟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按市场价重新购房的纳税人,其出售现住房所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视其重新购房的价值可全部或部分予以免税。新政策对2010年10月1日以后出售自有住房并在1年内重新购房的纳税人不再减免个人所得税。

  4、新政策中规定“自2010年10月1日起执行”,应如何理解?

  对于契税新政策自2010年10月1日起执行是指:凡是在2010年10月1日(不含)以前已经办理了房屋买卖契约(合同)鉴证或登记的,仍按照原税率缴纳契税。在2010年10月1日(含)之后签订房屋买卖契约(合同)的,一律按照新政策执行。

  对于个人所得税新政策自2010年10月1日起执行是指:自2010年10月1日起,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1年内重新购房的纳税人不再减免个人所得税,但在2009年10月1日(含10月1日)至2010年9月30日之间(含9月30日)已经出售住房且目前尚未购置住房,并自出售住房之日起一年内重新购房的,仍可享受原优惠政策。

  5、对2010年9月30日(含)前已经签订房屋买卖契约、合同,但尚未办理鉴证、登记的住宅如何处理?

  凡在2010年9月30日(含)前已经签订房屋买卖契约(合同),但尚未在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鉴证或登记的,根据苏财税[2010]33号文件精神,请购房者在2010年10月20日前到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鉴证或登记手续,仍按照原政策缴纳契税。实行先到契税所缴纳契税再到房产部门办理登记的地区,对在2010年9月30日(含)前已经签订房屋买卖契约(合同),但尚未到契税所进行纳税申报的,请购房者在2010年10月20日前到契税所办理契税申报缴纳手续,仍按照原政策缴纳契税。逾期按照调整后的新政策执行。

  6、在省具体政策出台后,如有多预缴税款如何处理?

  根据苏财税[2010]33号文件精神,如购房者多预缴税款,请购房者到契税所办理退税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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