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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醒:“受赠房”免税不“免单”
编辑同志:
2004年,我相中道外区尚朴街87号1单元201室商品房,但当时现金不足,所以就用儿子的名字购房并贷款。随后,我们夫妇还清了贷款。
我儿子另有一处产权住房,单位只给报销一套产权房的热费。这几年,尚朴街新房每年7000余元的热费一直没有报销。6月16日,我通过媒体得知,国家财政部和税务总局下发《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儿子无偿赠与父母住房可免征个人所得税,为此想办理变更手续。免个税是怎么回事儿?如何办理“受赠房”?市民刘颖
调查附记:
20日,记者在道外区房产交易管理一所大厅看到,墙上张贴的“收费项目与标准公示板”显示,个人购买普通住宅房产交易契税按交易额交纳,1997年10月1日前税率为6%;1997年10月1日至1998年9月21日税率5%;1998年9月22日至1999年7月31日税率3%;1999年8月1日以后税率1.5%。
那么,刘颖如果办理“受赠房”业务,按房产价值免除20%的个人所得税,还交其他费用吗?
道外区地税局税务专管人员李某说,国家财政部和税务总局下发《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明确了直系亲属之间赠与房产可免除20%的个人所得税,但还须正常办理相关业务。首先应公证,然后再办理交易手续。应交1.5%公证费和1%契税;正常买卖业务交纳1%的个人所得税和1%的契税,“受赠房”反要多交0.5%的税费。
如刘颖的儿子赠与父母价值10万元的商品住房,按房产价值免除20%的个人所得税,可免除2万元个人所得税。刘颖办理“受赠”业务时,最少需花费2500元;办理正常买卖,则需花2000元,最终办完房产变更手续。
刘颖在办理“受赠房”业务时,能否不公证呢?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刘桦介绍说,直系亲属之间继承或赠与房屋,由于涉及成员复杂,例如父母把房产赠与一个儿女,其他儿女是否认可的问题;还有多个亲属之间的户籍与身份证地址不一致的问题,工作人员无权到派出所调查和查询,极容易引发民事纠纷,所以办理相关业务的市民应先到公证处公证;再持公证书办理“受赠房”变更手续;最后到税务窗口办理完税证明,由税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该缴纳哪些税费,免除哪些税费。
据悉,“受赠房”免除20%的个人所得税,涉及再次交易时,还需交纳房产价格与升值价格差额20%的税费,比较麻烦。房产和税务部门并不主张市民办理该项业务,现未办一起“受赠房”免个人所得税的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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