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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书等宣传资料中“最终解释权归本单位”的说明有效吗?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4 18:53:00

“最终解释权归本单位”经常出现于商业广告\\宣传资料中。这似乎是商家对相关内容免责的尚方宝剑。其实,该条说明在发生纠纷时根本不起什么作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做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商家不能以解释权归本单位的理由,对其在宣传资料中所作的说明或承诺任意曲解,法律上,对文本的理解解释有一套法定的程序,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因此,相关文字不是商家想怎么解释就怎么解释的。

“最终解释权”列为违法条款符合法理 鹰 远

来源:人民法院报2010年10月22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日前发布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其中部分内容直指近年来社会反映强烈的经营者利用“霸王条款”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问题,类似“本公司拥有最终解释权”等不平等格式条款被列为违法条款。工商总局有关负责人20日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当前,经营者利用合同格式条款免除自身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消费者权利的违法行为时有发生。据此,《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作出了相应规定。(10月21日《山东商报》)

当下很多商家或经营者在搞活动或促销产品时,都会以“最终解释权归本单位”,大耍噱头,甚至欺骗顾客,严重损害消费者利益。如此“最终解释权”如同行骗。因为,商家将所谓的“最终解释权”归己,一旦发生纠纷,解释权在商家,商家怎么说怎么是,消费者往往有理也被商家“解释”的没理。“最终解释权”的条款设计,反映出商家的不良动机。

事实上,商家的“最终解释权”早被各地消协判定为“霸王条款”。所谓“霸王条款”,就是一些行业中存在的不平等格式条款。在现实消费中,很多消费者会遇到种种“霸王条款”,如赠品不提供保修、收房以开发商通知为主、人身伤害和重大疾病保险都有附加条件等。不少消费者认为有合同在先,吃点儿亏算了。

有的部门多次表示要加强对“霸王条款”的治理,但迟迟不见行动。也有个别部门采取漠视态度,得过且过。还有一些领域的“霸王条款”找不到责任部门,或部门之间相互推诿。这就使“霸王条款”更加畅行无忌,长期肆虐,成为一种社会公害。

因此,国家工商总局将商家“最终解释权”等列为违法条款——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3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对违法的商家严厉处罚,无疑利于维护消费者的权益。

其实,从法律角度上讲,商家对其举办的活动有解释权,但没有最终解释权。当消费者对商家规定产生疑义,与商家发生纠纷时,最终解释权应该由消费纠纷的最终解决机构——司法机构来行使,而不是商家自己。目前商家宣称的所谓最终解释权,实质上是商品交易过程中为自己独设的特权。它提供的是一种虚假、模糊的信息,违背了公平合理的原则,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缺乏法律依据,不具备法律效力。因此,“最终解释”列为违法条款是有法律依据的。

(作者系自由撰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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