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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程序中补充协议不能模糊
购房者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除要审查所购房屋的合法性即查看五证和使用国家规定的正式合同契约文本外,都希望与开发商能够签订一个补充协议。但有时开发商会因为房屋好卖而拒签,有时又会主动提供一份补充协议出来让购房者签订,这时你一定要小心。
开发商起草的补充协议,常常将正式契约中保护交易公平的条款通过补充协议加以取消、变更,最大限度地减轻卖方的责任。有些开发商拒绝签订补充协议或者拒绝修改其起草的不公平补充公款,无疑是违背签订合同所应遵循的平等自愿原则的。
比如,有的开发商将正式契约中房屋的交付条件放宽为“甲方交付房屋时,如《建设工程质量合格证书》尚未下发,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可以依据临时核验证明进行验收”。此条款要求买方在房屋不具备合法交付条件时接收房屋,无疑免除了卖方因逾期交付房产所应承担的违约责任,而买方接收房产后一旦发现问题将很难追究卖方责任。
为了降低购房风险,购房者在签订补充协议时,一定要拒绝以上类似条款。同时,尽可能地将真实意思表示及卖方的承诺体现在补充协议中。购房者在签订补充协议时,最好要求开发商对以下事项进行约定:
对其主体资格及相应批准文件的承诺;所售房产及相应土地面积未设定抵押;面积误差、共用面积分摊的处理办法;房屋交付的具体办法、具体时间及违约计算方法;与正式契约不一致的合同变更、解除条件;其他双方需要约定的事项。
另外,还有一个免责条款的问题需要购房者清楚。
在购房程序中,购房人经常可以看到这样的条款:“如遇到下列特殊原因,可凭有关本地政府部门证明文件,交房予以延期:1.不可抗力;2.施工中不可预见异常困难及重大技术问题不能及时解决;3.其他非甲方所能控制的事件;4.遇有国家政策、法规调整,致使影响合同履行;5.雨季,停电日,工期顺延。
实际上,该条款开发商逾期交房的某些免责因素约定对购房者来说是不公平的,特别是“其他非甲方所能控制的事件”是一个非常模糊的概念,在实际履行合同时很难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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