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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了定金又不想买房 定金能退吗?
杨先生来嘉兴打拼多年,今年想买房子改善一下居住条件,在2014年7月份的时候看中了嘉兴一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的精装修样板房,由于是样板房里面的设施齐全,直接可以拎包入住,杨先生很满意,便与该房产公司签订了定金合同,约定交付定金50000元,如房产公司销售人员经请示公司后可以以86万元的总价购买该房屋(含家具、家电)则于签订定金合同7日内至该房地产开发公司处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定金合同还约定,如因杨先生的原因不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则定金不予返还。杨先生于签订定金合同当日支付了50000元的定金。
定金合同签订后,杨先生认为对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条款为格式合同,还有诸多不满意之处,于7月底委托某律师向该房地产公司发送了律师函,要求房地产公司退还定金并解除双方的定金合同。对此房产公司认为,其已经同意按定金合同约定的价款出售该样板房,双方当时对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已达成基本一致,最大的差距就是房价,现在房价也已谈妥,杨先生再反悔没有依据,不应退还定金。杨先生遂起诉至秀洲法院,要求退还定金并解除合同。那么,这个定金能不能退呢?
法官说法:
杨先生与房产公司签订的定金合同,约定了所购商品房的房号、面积、单价等基本内容及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时间和地点,且杨先生已实际向房产公司支付了定金 50000元,应当认为双方之间存在定金合同关系。根据定金合同的约定,在房产公司同意以86万元总额出售涉案房屋的条件下,双方应当于签订定金合同七日内签署《浙江省商品房买卖合同》,杨先生逾期拒绝签订商品房合同的,无权要求被告返还已收取的定金。杨先生称房产公司提供的买卖合同诸多购房条款属于格式条款且不能协商变更和修改,故要求解除定金合同并退还定金。法院认为,杨先生在签订定金合同时,理应对主合同重要条款进行了解,且杨先生亦不能举证证明在双方约定的合同签订期限内对合同条款进行协商,因协商不一致导致其拒绝签订买卖合同,故杨先生要求房产公司返还定金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法官提醒,定金合同是把双刃剑,是订立买卖合同的担保,在签订前应了解主合同的主要条款内容,否则一旦悔约就要承受失去定金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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