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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合同转债务 扣留定金判偿还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5 01:21:07

  全椒县人民法院近日审结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依法判决温某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唐某的1万元购房定金。

  2012年4月15日,唐某经邻居何某某介绍购买温某位于全椒县千佛庵小区一套安置房,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总价款26.38万元,唐某于一个月内预付购房定金15万元。2013年11月底,温某将安置房钥匙交给唐某并要求支付剩下11.38万元购房款时,唐某拒接受钥匙,亦未支付购房款。为此双方产生矛盾。当年底经介绍人何某某调解,唐与温达成口头协议。即唐某不再购买温某房屋,温某返还唐某15万元购房定金了结此事。唐某将预付购房定金收条和购房合同原始件一并交给温某。后温某分二次返还唐某14万元购房定金。剩下1万元购房定金拒付。唐某多次找温某讨要未果,无奈,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双方在中间人何某调解下,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已经解除,双方之间从房屋买卖合同关系转化为一般债权债务关系。被告应偿还原告剩下购房定金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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