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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违法发包出借资质 业主及施工单位被判担责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6 17:15:37

  陈师傅是名架子工,2013年4月在工作时不慎从架子上摔落,导致双腿骨折,受伤严重,支出医疗费达十余万元,由于赔偿费用一直没有着落,陈师傅遂将包工头老罗、业主单位某水泥公司、施工单位某建设公司诉至象山法院,要求三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庭审理过程中,各方对于老罗挂靠施工单位,以施工单位名义与业主单位签订合同,实则自己为实际施工人的情况均予承认。

  老罗坚持认为,其并非雇主,叫陈师傅前来搭建架子的是张师傅,之前的工程也都是老罗以承包方式将搭建架子的活交由张师傅完成,至于张师傅叫谁来做,自己是不清楚的,自己不应担责。老罗还提供了同时期双方在其他工程的协议,“我们一直都是这样操作的,这个陈师傅我根本不认识的,我只认识张师傅的。”

  张师傅对此却另有说法:“我们之前的承包方式确实是这样操作的,但是这个工地工程量少,所以这个工程我没有承包,但是我和老罗认识这么长时间了,所以我帮他忙,帮他叫人来做工。”由于老罗没有证据证明其将搭建架子工程包给张师傅完成,其关于张师傅是真正雇主的主张没有被法院采信。

  法官认为,业主单位作为发包方,明知老罗系实际施工人,不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仍将案涉工程发包,具有选任失当的过错,应承担20%民事责任。施工单位在庭审中认可老罗借用其名义签订施工承包合同,则其出借资质的行为对市场经济秩序和公共安全构成潜在威胁,且本身为相关法律所禁止,具有过错,且其既将资质出借,则对整个工程的安全负有监管义务,其未就现场安全尽到足够监管义务,亦应承担20%民事责任。被告老罗作为雇主,未尽到指挥管理、保障安全的义务,对于原告在施工过程中遭受的损害,具有重大过错,应承担50%民事责任。而陈师傅本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对于工作的危险性和自身安全应当尽到足够的注意义务,且据其陈述架子悬空距离地面有四米左右,但其未采取任何安全防范措施,未尽到足够的注意义务,故应承担10%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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