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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阴阳合同”以实际交易价格为准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4 18:21:43

  【二手房案情简介】

  张先生于2003年11月7日,委托某房地产经纪公司购买一套房屋。委托合同签订后,张先生按合同支付了中介费并交给某房地产经纪公司42万元房款,由某房地产经纪公司操办买房事宜。在2004年7月8日,某房地产经纪公司将产权证及《房地产买卖合同》交给张先生,张先生发现《房地产买卖合同》确定的房屋总价为284455元,故认为某房地产经纪公司多收了房款135545元,故起诉要求某房地产经纪公司返还135545元,并支付违约金。

  【法院审理】

  经法庭审理查明,该房屋的所有人李女士委托某房地产经纪公司以42万元价格出售该争议的房屋,某房地产经纪公司促成了张先生和李女士的交易,双方达成的真实交易合同的价格实际为42万元。提交给政府房产部门的《房地产买卖合同》中确定的房屋总价格284455元只是为了避税的虚假价格。

  法院认为,《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的转让价格284455元在张先生和李女士之间并未实际履行,这个价格不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在张先生实际支付的42万元全部被李女士收取的情形下,张先生以《房地产买卖合同》成交价284455元要求某房地产经纪公司返还剩余部分房款135545的请求,法院难以准许。最后驳回了张先生的诉讼请求。

  【二手房律师法律分析】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

  合同文本采用两种以上文字订立并约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对各文本使用的词句推定具有相同含义。各文本使用的词句不一致的,应当根据合同的目的予以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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