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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二卖如何维权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4 21:43:51

  2005年12月,秦某与一房地产开发达成口头协议,开发商以22.8万元的价格出售一店面给秦某。随后,秦某分3次向开发商交付购房款14.8万元。2006年10月,开发商书面承诺该店面交付给秦某,并办理了登记备案。2006年5月,这家房地产开发商又与王某签订房产买卖协议,将秦某所购买的该店面以26.6万元的价格卖给王某。协议签订后,王某向开发商支付购房款13.3万元。2006年12月,秦某发现自己购买的店面被开发商出售给他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开发商继续履行购房协议。王某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并要求开放商承担违约责任。

  山东华政律师事务所杨志民、郐红岩律师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第十四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2006年10月,开发商书面承诺该店面交付给秦某并办理登记备案。因此,秦某于2006年10月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对于王某与开发商签订的买卖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第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但该房屋已登记在秦某的名下,导致开发商与王某之间的买卖合同无法履行,致使开发商与王某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只能解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的,导致合同无效、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王某可要求开发商返还已付购房款13.3万元及利息、并赔偿已付购房款的一倍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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