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文章
承包期内“转让”承包地为何被批捕
现年43岁的农民张某,怎么也没想到,自己会因“转让”承包地而被检察机关以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依法批捕!
1994年3月,张某以公开招标的形式从村委手中承包了50亩荒山,承包期限自1994年3月起至2024年3月止。承包后,张某在部分区域开荒种植了地瓜、花生等农作物。2004年冬,恰逢当地政府出台荒山造地优惠政策,村委与张某协商后并帮助其积极申请,政府投资1
0多万元对其承包的荒山进行了彻底改造,原来的荒山全部变成了良田。次年4月,村委与张某重新签订了一份承包合同,新承包合同只是将承包的标的物由荒山变成了耕地,承包期限、承包费等内容未作任何变动。2005年12月份,矿主李某经探矿发现张的承包地下面有丰富的铁矿石,便主动找上门来要其“转让”承包地用于开矿。张某感觉自己也不便于开采,于是以23万元价格将承包地私自转让给李某使用,并订立了十年的有偿转让合同,期限自2005年12月起至2015年12月止,合同规定到期后张某收回土地使用权。经过李某一段时间私挖、滥采,目前50亩良田已面目全非,复垦已相当困难。今年6月,当地政府在矿山整治过程中发现了这一问题,根据案件管辖权移交给公安机关展开调查。
公安机关查清相关事实后,以张某涉嫌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提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检察机关审查后认为,张某主观上以牟利为目的,客观上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用于开矿,破坏了大量耕地,情节特别严重,已构成犯罪,遂以涉嫌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对其依法批准逮捕。
当张某得知其被批准逮捕时,一脸茫然。因为他觉得:《农村土地承包法》赋予了农民对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权利,在自己30年的承包期内转让他人使用10年,然后再收回土地使用权,此做法并无不妥。
为啥张某的行为涉嫌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
[释义]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是指以牟利为目的,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行为。
一、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个人和单位。
二、本罪主观方面是故意,并有牟利的目的。本案中,张某主观上以谋取利益为目的,具有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故意。
三、本罪是情节犯,情节严重才构成犯罪。判决情节严重的标准,已由司法解释量化明确。本案中,张某转让50亩承包地已达到本罪“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四、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人依法对土地利用的权利。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和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我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规定,土地归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第六十三条同时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
本案中,张某的承包地归集体所有,使用权的取得方式是承包。《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规定,承包方依法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采取转包、出租、互换。但同时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不得改变承包土地的农业用途,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不得损害利害关系人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张某把承包地“转让”给矿主用于采矿,改变了承包土地的农业用途,造成了耕地的大量破坏,违反了《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触犯了《刑法》,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
[相关法律]《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设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条文]第二百二十八条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第二百三十一条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二十一条至第二百三十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相关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以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定罪处罚:
(一)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五亩以上的;
(二)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的;
(三)非法转让、倒卖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的;
(四)非法获利五十万元以上的;
(五)非法转让、倒卖上地接近上述数量标准并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如曾因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受过行政处罚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等。
第二条实施第一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特别严重”:
(一)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十亩以上的;
(二)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二十亩以上的;
(三)非法转让、倒卖其他土地四十亩以上的;
(四)非法获利一百万元以上的;
(五)非法转让、倒卖土地接近上述数量标准并具有其他恶劣情节,如造成严重后果等。
- 上一篇文章: 农民户口转出 承包土地归谁?
- 下一篇文章: 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