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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购书未看仔细不买也得买认购书就是合同?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5 00:44:06

认购书未看仔细不买也得买认购书就是合同?
2009年09月30日1400来源:南方都市报
本只是签认购书,未签正式购房合同,但却付了100多万的部分房款。结果法院两次判决均将认购书认定为购房合同,判处买房者应缴清剩余房款。法官提醒,认购书在符合条件时效力可与购房合同等同,签认购书时应仔细看清每个条款。
签了认购书又不想买房
2007年9月7日,湖南人张亚玲与位于东城的香槟时代园的开发商签订认购书,准备购买香槟时代园的一个商铺用来做生意,共114.98平方米,折后总价为4038385元。双方约定,定金6万元,首付四成,于2007年9月18日前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2007年9月11日,张亚玲交了37万元,连同定金6万元,算作共交了43万元的部分首付款。
张亚玲说,当时签认购书时,开发商宣传商铺“与世博广场零距离”,但其实有一堵墙相隔,后来开发商承诺一周后将墙拆掉。但直到9月18日即双方约定签购房合同的日子,那堵墙还没拆掉。“我当时就没有签合同,但开发商一再承诺国庆前把墙拆掉。”张亚玲说,因为相信开发商,9月29日她又交了60万元房款。张亚玲表示,开发商的这些承诺均没有书面约定。
但后来那堵墙还是没拆掉,张亚玲认为会对商铺人流造成很大影响,就向开发商提出退房款,6万元定金归开发商。但开发商不同意,张亚玲将开发商告上法庭。
认购书被认定为购房合同
上诉到法院后,结果一审、二审张亚玲均败诉。二审判决认为该案的主要焦点在于认购书能否认定为购房合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订购等协议具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购房款的,协议可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2008年11月18日,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法院认为认购书可认定为购房合同,张亚玲需向开发商缴清剩余房款。
张亚玲说,她没签购房合同,只能算是对认购书违约,她不要定金但房款应该退给她。“我看过很多因为认购书打官司的,人家都是想拿回定金,但我不要定金只想退已交的房款却还不行。”张亚玲的丈夫吴先生说。
吴先生说,他们的确是付过房款,但是认购书上只有部分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内容,如当事人名称、住所、商品房基本情况、房价和付款方式等,并没有交付使用条件及日期、开发商承诺的相关权益等涉及到购房者切身利益的内容,不应该将认购书认定为购房合同。
对于这个问题,昨日下午,主审该案的东莞中院叶法官告诉记者,关键因为认购书中有第六条:卖方通过范本将待签购房合同的条款和内容展示给买方看,买方已熟悉并同意待签购房合同约定的内容和条款。“因为张亚玲认购书有签名,对此条款也应该是同意的。”叶法官说,购房合同范本上有交付使用条件等内容的约定,所以认购书可以认定为购房合同,而且张亚玲交了部分房款,特别是过了双方约定的签购房合同的日子后,还交了60万元的房款,可视为其已经开始并愿意履行购房合同。
法官提醒
看清每一条款
叶法官提醒购房者,签认购书时一定要仔细看清每个条款,假如没看过购房合同范本可要求开发商将相关条款去掉,如果是不想买房了,在过了约定的签购房合同日期后不要再交房款。(记者卫学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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