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文章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2007年度各市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情况的通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农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的通知
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农业和农村工作的意见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全省2006年度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完成情况的通报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土地出让行为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流失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进一步规范土地出让转让行为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国有土地收支预决算管理办法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土地执法监管长效机制落实耕地保护共同责任的意见
(赣府厅发〔2008〕52号 2008年08月20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落实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保证国家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及土地调控政策在我省得到全面贯彻和有效落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建立土地执法监管长效机制、落实耕地保护共同责任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制度建设,形成土地执法监管的长效机制
(一)建立土地违法预防发现机制,加强事前防范。要建立健全省、市、县、乡四级执法监察网络,有条件的地方设立村级土地执法协管员,实行土地动态报告制度。要将土地执法的关口前移,严格落实执法主体责任,建立有效的巡查责任考核体系,加强土地执法动态巡查;完善土地违法行为举报、受理、纠正、处理办法,对违法行为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制止,及时将土地违法行为遏制在初始阶段。
(二)完善建设用地全程监管制度,实行齐抓共管。进一步完善建设用地审批制度,严格建设用地日常监管,做到批前早介入、批中严把关、批后重监管。所有建设用地报批必须依法依规,符合国家土地政策、产业政策、环保要求和节约集约用地原则,并要在省、市、县三级国土资源网站上进行公示。加强建设用地的批后监管,特别是要对大宗建设用地进行跟踪检查,市、县每半年组织一次全面自查,省里适时组织抽查。经依法批准的每宗用地(有保密规定的除外),省国土资源厅要及时在国土资源网站上公布,建设单位必须将批准文件及建设用地批准书等有关资料在施工现场公开悬挂,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发展改革、规划、建设、林业、金融、工商和电力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监管合力。对征占林地未获得林业部门《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的,国土资源部门不得受理建设用地申请。对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建设项目,发展改革部门不得办理项目审批、核准手续,规划部门不得办理建设规划许可,建设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电力和市政公用企业不得通电、通水、通气,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得受理土地登记申请,房产部门不得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未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占用农用地设立企业的,工商部门不得登记。
(三)加大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力度,严明土地法纪。各地要进一步加大土地执法监察力度,严肃查处土地违法行为。国土资源部门要会同监察机关等有关部门不定期地开展用地情况的执法检查,重点查处非法批地、未批先用、“以租代征”、非法出让土地、严重侵害群众利益以及领导干部违规干预、插手经营性用地和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等行为。省国土资源厅要加强对市、县土地管理行为的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提出纠正或整改意见,重大问题要直接调查并依法作出处理,对典型案件要公开立案查处。进一步规范案件管辖和办理程序,创新办案方式,建立国土资源与监察、公安、司法等机关的办案协作机制和案件移送制度。严格执行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联合下发的《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第15号令),既查处土地违法行为,又查处违法责任人。对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移送监察机关处理;对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移送纪检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采取有效措施,落实耕地保护的共同责任
(一)建立健全以政府为主导的耕地保护责任体系。继续把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列为市、县政府考核评价指标。市、县人民政府要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负责,政府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要逐级建立耕地保有量台账,下达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层层签订耕地保护责任状,确定保护面积和质量。
(二)实行严格的耕地保护量“红、绿、蓝”三色台账管理制度。严格控制非农建设占用耕地,对实际耕地和基本农田面积明显高于保有量底线的,实行“绿色”管理,允许报批占用耕地的用地项目;对接近保有量底线的,实行“蓝色”管理,控制报批占用耕地的用地项目;对达到保有量底线的,实行“红色”管理,原则上不批准重大占用耕地的用地项目。
(三)继续大力实施“造地增粮富民”工程。按照“先做加法、后做减法,先造地、后用地”的思路,在不填河、不填湖、不占林地、不破坏生态环境的前提下,继续实施好“造地增粮富民”工程。对项目进度快、完成任务好的地方,在安排用地计划指标上予以倾斜;对通过验收的耕地,允许按等级折算耕地占补平衡指标。
(四)强化基本农田的监督管理。除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和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外,其它非农建设一律不得占用基本农田;符合法律规定确需占用基本农田的非农建设项目,必须按法定程序报国务院批准。严禁违反法律规定擅自调整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改变基本农田区位,严禁借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名义随意调减基本农田保护指标。坚决贯彻《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占用基本农田进行植树等行为的紧急通知》(国发明电〔2004〕1号)精神,切实落实保护基本农田的“五个不准”。加强基本农田动态监管,省国土资源厅、省农业厅、省统计局等部门要定期对基本农田保护区进行监测和核查,对问题突出的地区提出警示并督促整改。发展改革、财政、建设、水利、林业等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基本农田保护的相关工作,逐步形成各级政府重视、部门支持、全社会共同参与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保护的良好工作局面。
三、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土地执法监管和耕地保护工作落到实处
(一)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强化土地执法监管,严格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从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真正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关于严格土地管理特别是保护耕地的大政方针上来,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分管领导要具体抓。要进一步加强国土资源执法队伍建设,改善执法条件,不断提高执法能力和水平。
(二)严格落实行政领导问责制。各地要把土地管理、耕地保护和土地执法监管列为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和考核内容,不仅要对审批用地负责,还要对实际用地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管理秩序混乱、违法违规案件频发,对土地违法违规行为不及时制止、不组织查处或瞒案不报、压案不查,对造成耕地面积特别是基本农田面积大量减少的,除要追究政府主要领导人和其他负有责任的领导人责任外,还要追究国土资源部门主要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的监管责任。
(三)建立健全土地执法奖惩制度。对土地管理秩序比较混乱的地区,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有权提出责令其限期纠正或整改的意见,对拒不纠正或整改的,可实行建设项目用地限批。自觉接受国家土地督察机构对我省土地执法监察和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认真落实督察意见。凡被国家土地督察机构或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责令限期纠正整改的,纠正整改期间,暂停受理该地区的农用地转用和征地审批。继续开展创建“土地执法模范县”活动,对土地执法模范县、耕地保护先进地区,在建设用地指标、资金项目安排等方面予以倾斜。
(四)广泛开展宣传教育工作。要按照“分级负责、分类培训”的原则,把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列入各级干部培训的主要内容,切实抓好干部的培训教育,提高各级领导和相关工作人员对国土资源政策的理解力、执行力和操作力。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媒体,采取有效形式,广泛深入地开展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知识的普及宣传,进一步增强广大乡村干部、城乡居民、企业法人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自觉性,逐步在全社会形成学法、知法、守法、执法的浓厚氛围。
- 上一篇文章: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提高我省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的意见
- 下一篇文章: 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