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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开发房地产中,约定只提供土地或资金而不承担经营风险的合同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5 18:43:55
根据最高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 一 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约定提供土地使用权的当事人不承担经营风险,只收取固定利益的,应当认定为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 二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约定提供资金的当事人不承担经营风险,只分配固定数量房屋的,应当认定为房屋买卖合同。 三 合
根据最高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
一 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约定提供土地使用权的当事人不承担经营风险,只收取固定利益的,应当认定为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
二 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约定提供资金的当事人不承担经营风险,只分配固定数量房屋的,应当认定为房屋买卖合同。
三 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约定提供资金的当事人不承担经营风险,只收取固定数额货币的,应当认定为借款合同。
四 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约定提供资金的当事人不承担经营风险,只以租赁或者其他形式使用房屋的,应当认定为房屋租赁合同。
各合同纠纷的处理分别适用<<合同法>>及有关司法解释关于上述性质合同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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