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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阳泉市人民政府
文 号:阳政发[2005]19号
发布日期:2005-5-23
执行日期:2005-5-23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省营以上企业:
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省级以下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4]12号)、《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和省政府《关于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04]4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切实提高对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重大意义的认识
改革省以下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是党中央、国务院为保障国民经济平稳运行,审时度势作出的重大决策,对于增强国家对经济和社会的宏观调控能力,强化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保护国土资源的责任,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切实加强矿产资源管理,加强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推进依法行政,确保政令畅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坚决维护党中央的统一决策和权威,严格按照中央、国务院的决策和省政府的要求部署,切实把体制改革的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理顺国土资源行政管理体制
(一)调整县(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领导干部管理体制。各县(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由原同级人民政府的组成部门调整为同级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各县(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副科级以上干部,在征求当地党委意见后,由市国土资源局党组决定任命。当地政府人事管理部门依据市国土资源局干部任命文件、职数审批表,办理工资手续。
(二)郊区国土资源局及所属事业单位、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的机构、编制、职能等按有关规定执行。
(三)各县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上收到县人民政府管理,为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派出机构。县可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按乡(镇)设置国土资源管理所,依法履行国土资源管理职能。各县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务院(国发[2004]28号)文件要求,保证国土资源管理所机构、编制、经费到位,切实发挥国土资源管理所在国土资源管理工作中的作用。
(四)按照省政府的要求,市、县国土资源局要在省编委对省、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管理职能、机构设置、人员编制、领导职数作适当调整决定后,积极与市县编办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领导职数等问题进行协商,提出具体调整意见,报市、县编委审批。
(五)加强国土资源资金及财务管理。体制改革后,国土资源管理原经费渠道不变。各县人民政府要将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人员支出、专项支出、专项业务管理费用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基建支出纳入同级政府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安排,及时足额拨付,确保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工作正常运转。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会计报表制度,切实加强对国土资源专项资金的管理,严格按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有关文件执行,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挪为它用。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监督,具体管理办法按省财政厅与省国土资源厅有关规定执行。
(六)加强国土资源系统机构编制管理。各级政府人事部门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严把进人关,行政机关补充公务员要坚持“凡进必考”的原则;事业单位新进人员要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或公开考试择优录用。要严格按照人事政策规定办理增人、录用、调动等有关手续。
三、加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
依法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和报批工作。市、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修改、调整,由省人民政府审批。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城镇以外的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市政府审批。但规划中建设用地规模、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指标、基本农田保护指标、土地用途分区图等规定的内容应事先报省人民政府核定,规划经批准后,报省国土资源部门备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和调整,涉及上述规定内容的,必须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即将开始。目前,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对全市的土地利用现状进行认真的更新调查,摸清家底,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时,要与有关规划相衔接。
严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施管理,切实维护总体规划的法律地位。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要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特别是建设项目用地规模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各县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部门要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负责。实行土地供应宏观调控,加强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对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的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实行指令性管理,从严从紧控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总量和速度,强化村镇建设用地管理,严格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
四、强化国土资源执法监察职能
(一)建立健全国土资源执法监察体制。根据省政府《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04]43号)文件精神,市设立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隶属同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接受上一级国土资源执法监察部门的业务领导。市、县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机构级别要比照省级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机构级别相应设立,国土资源执法机构主要负责土地、矿产巡查和土地、矿产违法案件查处;国土资源信访接待及其处理。
(二)加大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力度。健全执法责任制、错案追究制、动态执法巡查制和“一票否决”制等制度。要建立国土资源与监察、公安等部门联合办案和案件移送制度,畅通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申请强制执行和追究责任人党纪、政纪和法律责任渠道,保证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处理决定执行到位。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对土地、矿产违法案件的查处力度,既要查处违法行为,又要查处违法责任人,对大案要案要公开曝光。对有案不查、执法不严的,上级国土资源部门要责令作出行政处罚或直接给予行政处罚。坚决纠正违法用地只通过罚款就补办合法手续的“以罚代法”行为。对违法用地及其建筑物和其它设施,按法律规定应当拆除或没收的,不得以罚款、补办手续取代;确需补办手续的,依法处罚后,从新从高进行征地补偿和收取土地出让金及有关费用。各县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部门的领导干部要严格履行国土资源管理职责,坚持依法行政,强化国土资源执法监察责任,确保政令畅通。
(三)加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队伍建设。努力提高执法监察人员专业素质和执法水平,建立健全执法监察各项工作制度并认真贯彻落实,严格履行职责,坚持依法办案,及时制止和查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努力营造全市国土资源管理法制环境,维护全市土地、矿产市场秩序。
五、高效快速、积极稳妥地推进深化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工作涉及面广、任务重、政策性强,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切实抓好落实。市政府成立由分管副市长为组长的市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领导组,领导组成员由市委组织部、市政府办公厅、市编办、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市监委、市国土资源局等部门有关领导组成。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的日常工作。县人民政府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相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密切配合。在体制改革中,县人民政府及国土资源部门保护国土资源的责任和职能,不能因人事关系变化而减弱和淡化。要切实履行好建立耕地保护责任的考核体系、严格土地管理责任追究制、强化对土地执法行为的监督、完善耕地保护和土地督查制度、加强国土资源规划管理、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国土资源等职能。
(二)统筹兼顾,稳步实施。这次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采取自上而下,分步实施,稳步推进的方式进行。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从大局出发,通盘考虑体制改革工作,做到深化改革与强化职能同步完成,机构调整与人员编制同步落实,体制改革与当前工作同步推进。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改革期间要切实加强管理,做到思想不散、秩序不乱、工作不断、国有资产不流失。各县人民政府要抓紧建立机构、制订方案、认真实施,扎实地做好改革中的组织领导和思想政治工作,确保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
(三)严肃工作纪律,确保工作到位。体制改革期间,县国土资源部门要强化纪律,严格干部人事管理,严禁突击提拔干部和提高干部职级待遇。体制改革中,县国土资源部门及所属事业单位、国土资源管理所的固定资产不得调整变动。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会同监察部门对市、县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工作进行检查监督。对于违反干部人事纪律新调入工作人员或突击提拔的干部要一律进行清退和改正,并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县人民政府要认真研究解决实施中出现的问题,重要问题及时向市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领导组报告。体制改革完成后,县人民政府要做好工作总结,并报告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领导组。
二OO五年五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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