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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纠纷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5 01:21:47

定金纠纷

买卖双方签订了《定金协议》,约定卖方将其名下110平方米的房屋,以160万元的价格卖给买方。双方约定定金为5万元,预付房款80万元(含定金),余款待买方取得房产证后5日内由贷款银行直接划入卖方账户。如买方反悔则没收定金;若卖方反悔则双倍返还定金。当天,卖方把房屋及有关资料给买方,买方也将80万元支付给卖方。

五个月后,卖方书面通知中介公司,请转告买方,《定金协议》暂缓执行,需要买卖双方另行协商等。五天后,买方起诉到法院,诉称卖方因房价上涨而不愿再继续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并擅自撬门换锁不让买方装修和入住。请求法院判决双方的二手房买卖合同继续履行,并赔偿经济损失。

【争议焦点】

定金协议是否就是买卖合同

买方认为双方签订的合同虽名为《定金协议》,但内容包括了房屋坐落地址、室号、面积等基本状况、房价款、付款时间及付款方式、房屋交付、产权过户等房屋买卖合同所应当具备的条款,其实质是一份买卖合同。双方履行了合同大部分义务,自己也支付了50%的房款,房屋也在自己的实际使用中。

卖方则辩称,双方所签署的是《定金协议》,在上述协议中约定待取得房屋产权证后再签订买卖合同。但双方意见有分歧,至今未签订买卖合同,在双方签订《定金协议》时卖方尚未取得房产证,不具备转让房屋的法定条件。


【法院判决】

合同有效卖方必须交房

法院审理后认为,该《定金协议》虽名称是定金合同,但此《定金协议》已基本涵盖了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双方的真实意图是签署买卖合同,只是卖方尚未取得房屋的产权证,这才冠以定金协议之名。买方除了支付定金外,还支付了大部分购房款,卖方也把房屋交付给买方使用。双方实际履行的内容超越了定金合同的范畴,而涉及买卖合同的权利义务。遂认定该《定金协议》的性质是房屋买卖合同,现卖方取得了房屋产权证,该买卖合同当属有效,于是一审判决卖方继续交房给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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