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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中您应充分了解“定金”和“订金”的异同
在商品房销售过程中,房地产开发商在与购房者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前一般都要向购房者收取一定的落订费用,这种费用常被冠以“定金’、“订金’、“押金”、“保证金”等名称,而且一般对返还问题都没有明确规定。由于商品房销售存在许多可变因素,甚至某些项目本身就不具备销售条件,因此一旦出现纠纷,消费者不愿购房时,已交付的落订费用就很难返还。
杨先生与某开发商签订了一份《商品房认购书》,约定杨先生当日交纳定金2万元,预定商品房一套,15天内,杨先生应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支付首批购房款,否则开发商有权没收定金并另行销售该套商品房。在交纳了定金后,杨先生于约定日期内携带首付款前往售楼处签约。然而,在签约过程中,双方因补充协议条款多次协商争执不下,导致买卖合同无法签订。开发商认为杨先生违约,决定没收其已经交付的2万元定金。李则认为是开发商违约,准备将开发商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双倍返还定金。
曾女士向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购买一套售价为46万元的商品房,签了《商品房认购书》后,开发商向他收取了定金2万元,后来曾女士发现该楼盘并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随要求退回定金。
张小姐不久前与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认购协议》,并交纳订金1万元。开盘后,张小姐如期前往签约,但售楼小姐提供的正式契约及补充协议与先前的广告宣传相差甚远。张女士有一种被欺骗的感觉,不想再买,并要求退还订金。
这几则案例是关于商品房交易过程中“定金”和“订金”的区别,两者虽一字只差,但从法律的角度而言,却大相径庭。
“定金”指在订立房屋买卖合同时,为保证合同的履行,由购房者先行向开发商交纳部分款项,待合同履行后,定金应当退回或抵作房款。购房者如不履行合同就无权索回定金。开发商如不履行合同,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定金在《担保法》中有明确规定:当事人可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权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并且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定金的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
“订金”是指购房者与开发商就房屋买卖的意向初步达成协议后,准备进一步协商所签订的临时认购协议中约定的落订款项。买方支付订金之后,在约定的时间内,卖方不得再将该房屋出售给其他人。订金对合同没有担保作用,不像“定金”对违约情形有惩罚的作用,因此,当买房者不想买房时,有权要求开发商退还“订金”。
在某些情况下,在《商品房认购书》中虽然注明的是“订金”,但是,这种“订金”实际上相当于“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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