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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签约应当实名制
案例一:丈夫以妻子名义为妻子买房,丈夫付款。但买房后,夫妻的感情由于种种原因发生了变化,导致离婚。丈夫向发展商要求退房,并将房款退还给丈夫。但发展商拒绝了丈夫的要求,理由是丈夫并没有取得妻子的同意。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购置的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尽管丈夫出钱,但是,由于产权登记的是妻子名字,所以妻子是产权人,只有产权人才有处分权,而丈夫不是产权人,所以丈夫一般情况下没有权利处分妻子的房产。所以,发展商的拒绝是合理的。
案例二:公司与一位职工约定,以该职工名义买了一套商品房给这位职工住,房款是由公司支付的,产权实际归公司,所有的产权手续都放在公司。现该职工离开公司,公司要求这位职工搬走并将产权人名称改为公司,而该职工拒不配合,如何处理?
回答:就这个问题,我作了这样的解释:根据中国目前的法律规定,产权以登记为准。也就是,产权证上登记为准的名字,那么该产权就属于谁,而不管房款是由谁支付的。公司尽管替职工支付了房款,而产权登记在职工名下,那么该房屋产权应该归该职工。但是,公司可以基于与该职工的约定,要求该职工偿还购房款,实际上公司与职工之间形成一种债权债务关系,公司可以基于这种债权债务关系起诉该职工,要求该职工要么还钱要么改产权。就这个问题,国外的一位律师说,上述这样的关系在国外是属于一种信托关系,委托人可以持有关证明直接向有关机关要求更改产权名。由于中国没有信托法,对于信托关系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所以处理这样的问题,只能按合同法或民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上述案例中存在着这样共同的法律关系:一个是买家与发展商之间的买卖关系,另一个是买家与付款人之间的关系。一般情况下,买家与付款人之间的关系不影响买家与发展商之间的买卖关系,即应保护善意的第三人发展商的合法利益。处理上述纠纷,本人认为,应始终贯彻\"房屋产权以登记为准\"的法律规定,即买卖合同(取得产权证之前)或房屋所有权证上登记谁的名字,产权就属于谁。如果出现解约情况,发展商首先应把退房款退给买家,由买家与付款人自己处理\"内部矛盾\"。为了避免不必要的麻烦,我建议,发展商在遇到买房人与付款人不一致时,要求付款人对付款情况做出书面承诺、说明或备注,以便更好的说明事实情况。以上仅仅是本人个人的一点理解和看法,欢迎大家共同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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