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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者在哪种情况下可以退房?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5 01:42:25

1、开发商恶意违约、存在欺诈行为。 ①合同订立后,开发商又将房产出卖给第三人的。②开发商未告知购房者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③没有取得预售许可证明或提供虚假预售许可证的。④在订立合同时,开发商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⑤订立合同时,开发商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2、质量存在问题。 ①因房屋主体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②使用后主体结构质量经检验确属不合格。③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

3、面积误差过大: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的。

4、迟延交付房屋:开发商迟延交付房屋,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

5、迟延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根据买卖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应当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开发商的原因导致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

6、按揭合同办理不下来:因不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未能订立按揭合同,办理不下按揭贷款的。

7、变更规划设计:开发商擅自改变规划设计,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购房人的。

8、在建工程转让:开发商欲转让在建工程,应书面通知购房者,购房者有权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要求退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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