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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被拆迁户“好处费” 芜湖男子受贿且滥用职权被判刑5年
在负责拆迁工作期间,胡某经不住“糖衣炮弹的袭击”,违规为他人牟利。近日,胡某因犯受贿罪和滥用职权罪被镜湖区法院依法判刑。
法院查明,2006年5月,镜湖区政府设立拆迁办。2008年11月,胡某被调入镜湖区拆迁办工作,他在参与长宁路畅通改造、赤铸山中路、天和苑等地块拆迁工作中,利用担任拆迁地块现场政策指导以及对拆迁协议的审核把关这一职务上的便利,违反政策帮助部分被拆迁户获得额外的拆迁补偿,从中收受他人贿赂共计人民币12.5万元。
胡某除接受他人贿赂外,还滥用职权。2009年6月,芜湖市镜湖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依法开展长宁路拓宽改造拆迁工作,在镜湖区拆迁办工作的胡某被派驻现场工作,并依据其工作职责对该地块的拆迁工作进行指导,同时负责对拆迁协议的审核和把关。
芜湖市协成动迁有限公司受镜湖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的委托负责该地块的房屋拆迁以及拆除工作,张某某、樊某某(女)均为该公司工作人员。张某某担任该公司拆迁小组组长,樊某某在该公司担任会计,负责做拆迁协议。
曹某甲是该地块被拆迁户曹某乙之子,与胡某系朋友关系。为了使得自家房屋在拆迁中获取额外的拆迁补偿,曹某甲找到胡某请其帮忙。在胡某的暗示下,曹某甲在胡某办公室送给其人民币3万元。
后胡某帮助疏通关系,指使张某某、樊某某将曹某乙的一层面积为49平方米无产权房屋按二层134.76平方米有产权房标准给予了补偿安置,曹某乙因此多获得房屋补偿款共计33万余元。
2013年4月,胡某被镜湖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案发后,胡某退出全部所得赃款。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胡某身为国家机关从事拆迁管理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均已构成受贿罪。胡某超越职权,指使被告人张某某、樊某某违反政府拆迁政策,给予他人政策以外的补偿,致使公共财产遭受33万余元的经济损失,三人行为均已构成滥用职权罪。
被告人胡某一人犯两罪,应两罪并罚,法院遂判决决定对其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张某某、樊某某在滥用职权犯罪中因情节轻微,免予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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