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凌晨强拆案判决的标本意义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十起有代表性的人民法院征收拆迁典型案例。这批案件均为2013年1月1日后作出的生效裁判,均为“民告官”案件。在这十大案例中,引发广泛关注的,是一起“不通知凌晨拆违也违法”的案例。叶呈胜、叶呈长、叶呈发的违法建筑被广东韶关市仁化县人民政府拆除后,提起行政诉讼。虽然其房屋属于“两违”建筑,但韶关市中院认定,政府在强拆时,未发强行拆除通知、未予公告,而且是在凌晨5时(休息时间)进行,属于行政行为违法。
“凌晨强拆政府败诉”,虽然最高法是在将其作为征收拆迁的典型案例公布,但蕴含的“拨乱反正”意味不言而喻。
凌晨政府强拆在现实中一般有着怎样的结局?即便只是根据有限的报道,结局亦多是悲情的。地方政府解释为“误拆”然后不了了之者有;遭遇强拆者继续被粗暴对待者有……但在绝大多数情况下,普通居民凌晨遭遇强拆,然后走上司法途径并获胜诉者,却是少之又少,所以它格外引人注目。
正如最高法行政庭副庭长王振宇表示,即使强制拆除违法建筑,政府也要严格遵循《行政强制法》的程序性规定,拆除之前应当先通知相对人自行拆除,在当地张贴公告且不得在夜间拆除。恰缘于此,对照典型案例中的该案,地方政府未遵循这些程序要求,所以被法院确认违法。于沸沸扬扬的强拆新闻中,“凌晨强拆政府败诉”无疑是在表明:地方政府的强拆并不总是有理,且无事后的追究。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就算是政府强拆,也应当遵守基本的行政程序,否则就难免被判违法。
不过真正值得关注的,是该则典型案例中的三个细节。一是仁化县人民政府在强拆时,未发强行拆除通知、未予公告;二是叶呈胜、叶呈长、叶呈发的违法建筑被广东省韶关市仁化县人民政府拆除后,他们主动提起行政诉讼;三是韶关市中院作出了政府违法的判决。换言之,至少从该案来看,政府部门的违法在先、被违法强拆居民的主动诉讼、地方法院的独立判决,只有当以上三个因素不可或缺且同时存在时, “凌晨强拆政府败诉”才有可能成为现实,反之,缺一就很难达成。
所以,如果说“凌晨强拆政府败诉”展示出了标本性的意义,那么它的标本意义主要在于:要让地方政府的强拆行为在法律上被否定,一方面这需要公民个体的主动维权,虽然居民个体相对于地方政府处于弱势地位,但这并不代表着可以主动放弃权利;另一方面,“凌晨强拆政府败诉”离不开法院的公正判决。
据介绍,最高人民法院2012年针对房屋征收案件出台了司法解释,主要解决强拆问题,而征收拆迁是一个持续的过程,其中还包含了征收决定的前置程序问题、补偿标准的合理性等等问题。最高法行政庭副庭长王振宇表示,面对房屋征收案件中的难点,将争取明年出台司法解释。法规的完善,自然有助于地方政府强拆行为的减少,但要让拆迁行为回到正轨,需要的是更多的努力,这也是“凌晨强拆政府败诉”所再次郑重告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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