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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方原因未履行购房合同 买房人仍需给付中介费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4 21:49:42
张某欲通过某中介公司购买李某的房屋,并已支付中介公司中介费1.1万元,后由于李某的原因合同未能履行。日前,张某将该中介公司诉至门头沟法院要求返还中介费用1.1万元,但法院经审理驳回了他的诉讼请求。
李某有房屋一套。2007年11月,张某、李某、某中介公司订立房屋买卖居间合同,约定:张某从李某处购买房屋,张某应当给付某中介公司服务佣金1.2万元,签订本合同当日,视为代理服务成功,张某有支付服务佣金的义务。当日,张某给付某中介公司服务佣金1.1万元。在审理中,张某和某中介公司提出因李某的原因致使房屋买卖居间合同不能履行的主张。
法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之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张某与某中介公司订立房屋买卖居间合同后,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该合同约定:合同订立当日,视为代理服务成功,张某应当向某中介公司支付佣金。现张某以李某不协助履行房屋买卖居间合同为由要求某中介公司返还服务佣金,并支付利息,缺乏法律依据,故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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