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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主过河拆桥? 房产交易后却被中介告上法庭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4 21:45:26

庭审直击

过河拆桥

原告:2004年4月7日,我们公司在报纸上刊登了建邺区思园房源信息,4月9日,张路宇来电要求看房,当天,我们的工作人员就带他前往思园看房。张路宇很满意并签署了看房确认书,当时房主也在场,约定房屋价款为56万。

可是,在签订协议过程中,张路宇借故离开,三方中止签约。我们以为他不愿意购买此房,又选了一些房屋供他选择,之后他便不再和我们联系。后了解,我们发现他已于2005年4月19日与思园的房主私下签订协议,并办理了过户手续,把我们撇开了。这明显是违约行为,我们要求他支付中介费、违约金7140元。

被告:第一,当时不是我借故离开,而是房主与原告因首付款比例问题不能达成共识,房主先行退出的。第二,我在2005年4月18日的报纸上看到“汇丰房产”广告后,碰巧又看了思园的房子,并最终达成了买卖协议,并不是私下与房主成交。第三,思园的雇主吴平并不是独家委托原告中介出售房屋。

证人出庭

(张路宇最终买下了思园的房子,究竟是纯属巧合?还是过河拆桥,撇开中介私下成交?又或是房主一房二卖?随着一位证人的出庭,一切疑问迎刃而解。)

审判长:证人身份?

证人:我是思园这套房屋的原主人吴平。

审判长:原、被告和你之间未能达成房屋买卖的原因是什么?

证人:我和原告公司就房屋首付款的问题没有达成一致,我要求买主首付款为90%,但原告公司告诉我,购房人的首付款最多为30%,后因为我有其他事情,就先行离开了,当时并没签订中介合同。

审判长:你是如何在报纸上发出房源信息的?

证人:我是在网上发布的公共信息,所有的中介公司均可以接收到,我没有与任何一家中介公司签订中介合同。

审判长:被告和你是何时达成买卖协议的?

证人:2005年4月18日下午,汇丰公司的人带着被告到我家,当时我们都认出了对方,还很尴尬,之后就买卖一事达成了一致,当天就签了协议,被告缴纳了定金。

法庭调解

原告:我公司不仅向被告提供了思园房源信息,还提供给被告多套房源信息及相关咨询,无论被告是否购房成功,我公司有权利向被告收取中介费用。

被告:原告确实多次带我到不同的地方上门看房,我愿意支付给原告合理的劳动报酬200元。

原告:同意。诉讼费用690元由我方承担590元,被告负担100元。(文中人物系化名)

律师:买房人可以避免官司

本案的审理扯出了一个现象,通过网络平台,无数的中介公司都可以获取相同的房源信息,那么,发生在张路宇身上的这种“撞房”事件,很可能会让一些买房人“碰巧”遇上。那么,身为购房人怎样才能避免这类问题的出现呢?记者就此采访了江苏天之权律师事务所房地产部主任律师曹义怀。

曹律师表示,此类现象确实频频出现,但解决的方法却也很简单。首先,购房人必须知道,不管有没有签订买卖中介合同,只要你与中介公司签订了看房确认书,双方就构成了居间合同关系,是合法有效的。但是,身为购房人也有权选择服务,也就是选择中介公司,但这种选择是有前提的,那就是必须解除之前的居间合同关系。因为居间合同是种委托关系,可以单方解除。那么,购房人在遇到张路宇这种情况时,只要在与下家或房主签订购房协议前,与第一家中介公司解除居间合同即可。解除方式也很简单,也不需要双方均到场,只需向中介公司发出解除单,最好用特快专递或者发短信的方式发出,有凭据便于保存。即便日后产生争议,购房者也不用承担任何责任。

《江南时报》记者陈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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